上海市疫情防控指导小组办公室发布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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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疫情防控指导小组办公室发布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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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2722:17


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的协议,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家突发事件应对法,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市委、市政府的业务要求和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1.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共场所经营者必须配备体温检测装置,对进入公共场所的人员进行筛查并要求佩戴口罩。所有从外地返沪人员均须申报相关信息,切实落实健康防护措施。


2、请广大群众自觉配合疫情防控,切实提高自我防护意识,尽量避免前往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如果必须前往,应采取戴口罩、避免与咳嗽、发烧等人员密切接触等防控措施。


三、2020年1月12日后从湖北省来沪人员,请主动向当地社区、工作场所、酒店或其他居住地报告,并保留机、火车、船等.你可以入境上海后,自行测量体温,如实填写信息,填写健康状况信息登记表,自抵沪之日起进行14天自我隔离或集中隔离。如果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请佩戴口罩,立即前往就近的发热门诊就诊。


如果您对上述情况还有疑,请拨打上海12320健康热线寻求帮助。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到期日另行通知。


上海市新型冠状病肺炎疫情防控管理指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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