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执法监督暂行规定

一些网友们都很想知道市场监管执法监督暂行规定和关于市场监督制度的一些题,接下来让小编带大家揭晓一下关于市场监管执法监督暂行规定的案。


第一条为了鼓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规范行政执法活动,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执行监督,是指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检查。所属机关、派出机关和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及相关行为、审查、意见、修改等活动。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执法监督,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执法监督应当坚持执法监督与促进执法、纠正错误、改进工作相结合,确保法律、法规、规章的准确实施。


第四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执法监督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执法监督工作机制,协调解决执法监督中的重大题。


第五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内的各类业务组织按照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负责各自业务领域的执法监督工作。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法人机构在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实施执法监督工作。


第六条执法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依法履行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任务。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公平竞争审查状况


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有效性


去。行政处分裁量基准制度实施现状


行政执法公告、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实行法律审查制度。


落实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等制度


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其他需要监督的内容。


第七条执法监督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审查行政法规文件的合法性。


公平竞争审查;


行政处罚案件的审议、审理


对关键执法决定的法律审查


行政复议;


特别执法检察官


执法审查和评估


审查执法案件卷宗


法治建设评价


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督方式。


第八条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至第一款规定的执法监督措施,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执行。


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至第一款规定的执法监督措施,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内各经营机构、法人机构单独或者联合实施。


本条例第七款规定的执法监督措施,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法制部门负责实施。


第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执法检查


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


实施关键执法系统


行政执法中的常见热点、难点和关键题


上级机关及有关部门交办、移交、移交的执法事项。


执法题引起社会强烈反响


其他需要特别执法调查的事项。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的统筹部署,制定专项执法检查统一方案,合理决定专项执法检查事项。


第十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对下列事项进行执法评价


执法对象是否合法


执法行为是否规范


执法体系是否健全;


执法成效是否良好


任何其他需要的评论。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执法考核评价时,必须确定执法考核评价的范围和重点,加强评价评价结果的运用,落实评价评价的惩措施。


第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对下列事项的行政处罚案件材料进行审查和调查


行政措施主体是否合法


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确凿;


涉案法律依据是否正确


程序合法吗?


行使酌情权是否适当


刑事指控是否移送司法机关


案卷制作和管理是否规范


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对以下事项进行行政许可案卷审查


行政许可实施单位是否合法


行政许可项目是否有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据


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格式


实质审查是否符合法律要求


涉案法律依据是否正确


程序合法吗?


案卷制作和管理是否规范


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其他行政执行案件文件的评审事项参照前款规定。


第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治政府建设的制度和要求,对同级及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法治建设情况进行评价。


市场监督管理法治化评价办法、指标体系和评分标准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查看、复制、调取行政执法案件卷宗及其他相关材料。


向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及其他有关人员询。


召开座谈会、试点会议,开展调查卷,组织第三方评估。


现场检查、在线检查以及接入执法工作管理系统


走访、回访、暗访;


法律可以采取的其他行动。


第十四条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向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执法情况和相关数据。


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业务需要,要求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执法情况和相关数据。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执法监管信息化建设,实现执法信息交换共享。


第十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全面分析执法监管情况。有关执法监管信息经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在适当范围内报送。


第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执法工作中发现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法定执法职责存在重大题的,可以约谈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由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十七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所属机构、派出机构、执法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当的,应当及时纠正。


第十八条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或者不当行为的,可以予以执法监督。需要提供相关数据或者说明的,经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告知。


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执行监管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材料或者说明。


第十九条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发出执法监督通知书后,经调查核实,认为下级市场监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不履行职责、违法、不正当行为的,视情况而定。法定地位,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经当事人批准可以作出执法、监管决定,并可以要求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限期改正。有时间,如有需要您可以自行编辑。


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执法决定规定的期限内纠正相关行为,并在纠正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纠正情况。


第二十条下级市场监管部门对执法监管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5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核,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复核并作出复。收到申请的日期。


第二十一条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普遍性题或者局部性风险的,必须经市场监管部门批准,可以责令出具,并以书面意见提出制度完善或工作改进的要求。


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第二十二条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落实执法通知、决定和意见的,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给予处罚。对责任人和涉案人员,将给予批评教育、撤职或者处罚。


第二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执法监督过程中,发现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履行或者履行不当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执法容错机制,明确履职标准,完善尽职免责方式。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适用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执法监督。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2004年1月18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9号发布了《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行为监督及行政过错责任办法》。2015年9月15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9号第78号公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执法监督规定》同时废止。


市场监管局的八项主要职能是什么?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制定相关政策和标准,组织实施现行质量提升战略、食品安全战略和标准化战略,组织实施相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的市场环境。竞争。


负责市场主体登记工作。负责和指导全州范围内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市场主体的登记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开和共享机制,依法公开和共享相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化信用体系建设。


负责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整合组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推进市场监管统一。组织查处各类违法事件。规范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行为。


负责统一反垄断执法。协调推动竞争政策落实,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法和授权负责相关反垄断法律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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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宏观质量控制。规范并组织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协调全县质量基础设施建设和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管制度,组织质量事故调查。我们实行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对产品防伪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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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项目的监督管理。特种设备事故按照指定部门组织调查。对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场监管局监管什么?市场监管局主要职责


负责本市市场综合监督管理工作。起草本市市场监督管理相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制定相关政策和标准,组织实施质量强市战略、食品安全战略、标准化战略、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并实施相关方案,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负责全市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工作。指导本市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依法办理本市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开和共享机制,依法公开和共享相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负责组织领导全市市长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组建市级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推进市场统一监管。查处市场生产经营违法事件。规范市场监督管理和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健全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负责统一反垄断执法。协调推动竞争政策的实施,指导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负责执行反垄断法,包括排他性协议、滥用市场力量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消除或授权竞争。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经营者集中进行监督管理并开展委托调查。


负责全市市场秩序监督管理。依法对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相关服务进行监督管理。组织指导查处价格费率违法违规行为、不正当竞争、非法直销、传销、非法广告、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侵犯商标权、专利权和知识产权等行为。引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牵头市/省消费者***委员会开展消费者***工程。


负责宏观质量控制。建立健全城市高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统筹高质量基础设施建设和应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督制度,组织重大质量事件调查,建立健全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配置和实施质量分类系统和质量安全跟踪系统。负责纺织品质量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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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组织领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指导整合组建地方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推动实施统一市场监管。组织查处重大违法事件。规范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行为。机构设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立,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管理。市场监管实行分级管理,仅省级设立药品监管机构,药品经营、销售监管由市、县市场监管部门统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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