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气温预警,南充市消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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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充市消防条例?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关于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的通知》,《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党政安全生产责任制条例的通知》领导干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消防安全责任制的通知》《实施办法的通知》《中共南充市委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为进一步完善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为了预防火灾、减少火灾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市消防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是指依法建立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单位的职责。


第三条各级政府、各行业部门和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委会等组织、个体工商户等,应当依照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度。规则和本办法。


第四条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联动管理、失职责,坚持隐患排查零盲区、整改零容忍、严格管理、严厉处罚、零放过。


第五条市、县、乡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实施消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决策部署,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协调解决重大火灾行政区域内的安全题。负责人是综合协调本地区消防工作的主要负责人,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的落实情况。班子其他成员负责领导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工作,定期研究部署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工作,组织工作监督指导,推动火灾隐患排查整改。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第六条市、县各部门应当按照行业要管安全、业务要管安全、生产和经营要管安全的要求,确定本行业部门的消防安全负责人。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工作。本行业、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对消防安全负有责任。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的消防安全负责人。必须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消除。承担责任,接受监督。


个体工商户对其营业场所及其附属场所的消防安全负责,是其营业场所及其附属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八条权责一致,依法履行职责,失职追究。对不履行或者不按要求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章政府消防职责


第九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召开政府常务会议、专题会议等,协调解决消防重大题;每年召开消防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工作。每年向下级政府及所属工作部门部署消防工作,向上级政府报告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


健全政府主要负责人或负责人牵头的消防工作协调机制,推动消防工作责任落实。


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给水、消防通讯、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消防规划纳入相关国土空间规划,负责组织实施。加快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促进城乡消防共同发展。


加大消防投入,保障消防发展所需资金,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机制,明确消防工作目标和责任,将消防工作纳入日常巡查、政务监督、绩效管理等重要内容,组织开展年度消防工作考核,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消防工作成效与主要负责人、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的绩效考核、惩挂钩。


每年对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进行分析评价。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顿,落实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约谈制度,对报送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和停产停业整改报告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并组织或者指导有关方面这样做。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建设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开展消防科普教育活动,提高全民消防安全素质。


大力发展消防公益事业,纳入政府民生工程或者实施为民实事工程。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加强消防救援队伍建设,做好消防救援队伍综合保障工作。


推动消防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成果应用,推进“智慧消防”建设,推广使用先进消防应急救援装备和技术物防措施,提高消防工作科技水平。


根据本地区消防安全特点和实际工作需要,组织制定、修订地方性规范性文件。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职责。


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机构,指定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及时编制和修订乡镇消防规划,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并严格组织实施,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消防业务费用。


充分发挥群防群控作用,因地制宜建立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承担灭火、应急救援等职能,开展消防宣传、消防检查、督促消防工作。隐患排查整改。国家和省重点镇、历史文化名镇要建立专职政府消防队伍,传统村落、名村要建立兼职消防队伍和消防机制。


部署消防安全整顿,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消防安全隐患整改,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指导村委会开展群体性消防工作,建立消防工作制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制定消防安全公约。要做好无物业服务住宅楼宇的消防安全管理,建立并实施无人赡养的孤儿、老人、残疾人、精神病人等重点人员的消防安全登记制度,支持或监护。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应急疏散演练等自防自救活动以及消防安全社区创建等活动。推动村庄建立小型消防站和义务消防队,配备消防救援装备。


制定消防救援应急预案并进行年度演练。根据消防应急救援需要启动预案,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消防应急处置、事故现场保护、火灾调查等工作,积极开展灾后救援。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保障消防工作经费。


第十一条开发区管理机构、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和其他地方政府派出机构负责管理本区域的消防工作,并按照本办法履行本级政府的消防工作职责。


第三章县级以上政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的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政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制度,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行业部门安全生产法律政策、标准、规划方案和应急预案中,并及时修订完善,增强消防安全和应急处置能力。行业部门。


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明确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将消防安全工作与日常工作同步部署、检查、落实、考核。加强监督考核,把消防责任落实情况作为评先评优、评优评星的重要依据。推动各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定期分析评估消防安全形势,找出薄弱环节和管理重点,部署行业、部门和所属单位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管理,消除火灾隐患。


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将消防知识、逃生技能、岗位职责等纳入行业、部门业务宣传教育培训内容,对行业、部门所属单位进行监督指导制定健全消防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救援演练。


推进“智慧消防”建设,推广使用先进消防应急救援装备和技术物理防御措施,提高消防工作技术水平。


及时组织协助本行业、部门火灾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工作,协助事故调查处理。


推动国家综合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和政府专职消防人员优待保障政策出台实施。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三条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在履行消防安全管理时,应当依法严格审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并向同级消防救援机构报告。


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责,承担消防预防、消防监督执法、火灾事故原因及延伸调查处理等工作,推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制定专项消防规划,起草地方消防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社会消防力量建设,承担城乡综合消防救援工作,负责指挥调度与灾害、事故有关的救援行动,承担重要会议、大型活动的消防安全保卫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场馆等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督促重要活动的主办者履行消防安全责任。推动中小学、幼儿园行业消防安全规范管理。编写消防安全教材,将消防知识和技能培训纳入学生军训安排,加强消防安全教育师资培训。指导学校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日常教学计划,每学期实施消防安全知识第一课和逃生疏散演练,开展消防安全教育。组织协调参与灾害事故处理的学校学生的指导和安置,配合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


公安部门负责查处消防救援机构移送的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违法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办理纵火罪、火灾犯罪、火灾事故责任事故等涉嫌消防安全的刑事案件。监督指导强制隔离戒所、看守所、看守所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法定职责,查处占用消防通道的违法行为,负责消防救援现场及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保障救援车辆通行,协助封锁火灾现场,维护消防秩序。火灾现场。公安派出所可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宣传教育等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社会、特困救助、救助管理、未成年人保护、婚姻、殡葬、养老等公务员机构批准或者管理的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支持符合条件的消防社会组织成立登记,加强消防志愿者队伍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志愿者加入消防志愿者队伍。推动社会机构消防安全规范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协调有关部门对消防救援人员给予优惠。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开设专业的或审批,以及培训过程的消防安全管理。保障政府专职消防人员和企业专职消防人员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职业培训内容。指导职业培训机构对从业人员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提高从业群体消防安全素质。


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应当配合编制消防专项规划,将消防站、消防训练基地、消防救援装备储备基地等公共消防设施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保障其建设用地需求依法;合理布局消防给水、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并监督落实。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有化学品事故现场应急监测。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及时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台账抄送同级消防救援部门,将建设项目违法消防活动线索移交给有关执法部门,配合查处。依法依规开展建设项目消防领域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推广。负责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拆迁工程等房地产行业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共用消防维护管理工作并按照合同约定,指导业主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监督有关单位在客运站、港口、码头、通航流域和交通运输工具管理中依法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和相关消防工作制度。


文化、广电、旅游等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公共场所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推动公共场所开展规范消防安全管理,监督指导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影剧院等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责任。负责指导督促旅行社、A级旅游景区等旅游企事业单位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推动星级饭店消防安全规范化管理。指导督促旅游节庆等重大活动主办方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加强对旅***业从业人员的消防教育培训。指导、监督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指导和监督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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