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判决一方拒不给怎么办—记者通报

夫妻财产和个人财产


一、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工资、金;


生产经营收入


通过继承或赠与获得的财产。但是,这不包括由遗嘱或赠与协议确定仅属于丈夫或妻子的财产。


知识产权收入;


其他必须共同拥有的财产


一方投资个人财产取得的收入


男女实际领取或应当领取的住房补贴和住房扣除


男女实际领取或应当领取的养老保险和破产赔偿


婚前一方租赁的房屋、婚后购买的共同财产的房屋以及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


婚后父母出资为夫妻双方购买房屋的,该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父母明确表明是对一方的赠与。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配偶一方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


一方因身体受伤而发生的医疗费用、残疾人生活费等


遗嘱或赠与协议中指定仅属于丈夫或妻子的财产;


每人生活必需品


其他必须属于任何一方的财产


军人意外伤害保险、伤残津贴、医疗生活津贴


婚前父母出资为双方购买房屋的,该出资视为对子女的个人赠与,除非父母明确表示愿意赠予双方。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个人财产物质形态发生变化而取得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再婚或再婚前财产,符合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者,为个人财产。


房屋为婚前个人财产,一方缴纳婚前押金作为个人财产,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如果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支付了抵押贷款,离婚时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将向另一方退还抵押贷款金额的1/2,加上相关期间的银行存款利息时期。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一般原则


1、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按照双方协议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和情况作出判决。原则是考虑儿童和妇女的权益。


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受法律保护。


2、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对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分别、共同或者部分单独、部分共同拥有的,离婚按照该协议办理。


3.由妻子和丈夫在两个不同地点分别管理和使用的婚姻财产被视为妻子和丈夫的共同财产。分割财产时,各方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方所有。如果双方财产分割存在重大差异,财产较多的一方必须向另一方补偿相当于差额的财产。


4.已登记结婚但尚未同居的,一方或双方接受的赠与必须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时必须考虑财产的来源和数量。题必须合理划分。各方购买、使用的财产原则上归各方所有。


5、人民法院审理离婚诉讼时,分割支付给军人的复员费、自营费等一次性费用的,按照婚姻财产总额乘以年均财产额计算。获得的财产成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均数额,是指将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份平均除以军人姓名所得的数额。具体年数是用士兵平均寿命70岁减去入伍时的实际年龄计算的。


六、夫妻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债券、投资基金份额、其他有价证券和非上市有限合伙企业的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照市场价格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给数量。可以做。


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等财产分割时的出资如何处理。


1、人民法院审理离婚诉讼,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一方名下的出资,而另一方不是股东的,公司应如何处理根据以下情况分别进行


配偶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出资转让给股东配偶的,经半数以上股东同意且其他股东明确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股东配偶可以成为股东。公司;


夫妻双方就出资份额和转让价格达成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相同价格购买出资份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分割转让所得的财产资本。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且不愿以同等价格购买出资的,视为同意转让,股东配偶可以成为公司股东。


前款规定的证明半数以上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或者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书面声明。


2.人民法院审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离婚诉讼时,以合营一方名义出资,另一方不是企业合伙人的,出资全部或者部分合营企业的财产,经夫妻双方协议可以分割。转让给对方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如果合伙人一致同意,配偶依法具有合伙人资格。


如果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行使的,通过转让取得的财产可以进行分割。


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且不行使优先转让权,但合伙人同意退出合伙企业或者返还部分财产的,返还的财产可以分割。


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不行使优先购买权、不同意合伙人退伙或返还部分财产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移后,配偶将依法获得家庭伴侣的地位。


3、夫妻一方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私人公司的,人民法院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入私人公司时,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如果一方坚持经营企业,收购企业的一方在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必须向另一方提供相应的补偿。


如果双方均主张经营企业,则收购企业的一方必须根据双方的出价向对方提供相应的补偿。


双方均不愿经营的,按照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如何解决您的房屋所有权题


1.当事人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的价值和归属不能达成一致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当双方同意主张房屋所有权并出价购买房屋时,即获得许可。


如果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评估机构将按照市场价值对房屋进行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必须向另一方提供相应的补偿。


如果双方均未主张房屋的所有权,则根据双方的动议,房屋将被拍卖,收益将被分配。


2.离婚时,双方当事人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完全所有权的房屋发生纠纷,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该房屋的归属,不需确定房屋归属。房屋的所有权。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使用。


当事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房屋完整所有权后发生纠纷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于离婚后公房租赁权的处理


1、夫妻共同居住的公租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可以租赁。


婚前,一方租用公屋,婚姻维持五年多。


结婚前,一方在同一单位租房,离婚时双方均为同一单位职工。


如果一方在婚前借投资建房并获得公屋租赁权,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贷款。


结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公房租赁权。


一方在婚前租用了一套公房,婚后因出租房屋被拆迁而取得房屋租赁权。


夫妻俩的单位投资于共同建造或共同购买的房屋。


如果一方将出租房屋退还给本单位或另一单位,另一单位调换房屋


婚前双方租用公屋,婚后合并调换房屋。


在其他必须被视为夫妻的情况下,您可以租房。


夫妻离婚时可以租用的公共住房,如果面积足够大,可以作为单独的居住和使用空间,可以由双方共同租用,也可以单独出租,也可以由承租人提供。如果向另一方提供住宿,则可以允许这样做。


2、离婚时,一方无权租用另一方婚前租用的公屋,该如何处理?


如果一方无权租用另一方婚前租用的公房,原则上离婚后的住房题必须自行解决。


如果离婚后确实没有房子住,而且自己很难找到住处,也许可以安排或决定无租房权的一方将暂时住在那里。暂住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暂住期间,暂住人员须缴纳租金及其他必要费用。


离婚时,如果一方无权租用另一方婚前租用的公屋,且在租用另一处房屋时存在重大经济困难,且租用公屋的一方有能力负担,则应及时提供财政支持。


3、独栋房屋租赁关系调整、变更相关事宜的办理


人民法院调整、变更单位自营房屋租赁关系时,必须听取自营房屋管理单位的意见。经调解、裁决后房屋租赁关系发生变化的,承租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


离婚时的债务清偿题


1、下列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必须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妻子和丈夫为了共同生活或履行赡养义务而必须偿还的债务


一方经商且收入主要用于同居家庭成员生活费用的,夫妻共同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户的债务为连带债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产生的债务是家庭财产分割的结果。


夫妻一方受到另一方虐待,无法共同生活,因此离家出走,离家出走的一方必须偿还生活费、医疗费、子女抚养费等费用和债务。


2、下列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必须由当事人以个人财产清偿。


夫妻双方同意单独承担的债务,但为了避免债务的目的除外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为自己没有赡养义务的亲友的债务提供资金的。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而筹集资金用于经营活动,且该收入不用于偿还同居债务时


其他必须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3.离婚时,夫妻双方必须共同偿还原同居期间所产生的债务。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或者财产属于双方的,双方都必须清偿;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四、配偶一方能证明债权人、债务人明确约定该债务为个人债务,或能证明有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情形者,不在此限。


5、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决定、调解书涉及夫妻财产分割题的,债权人仍有权向男女双方主张连带债务。丈夫和妻子的。


一方负有清偿连带债务责任并依据离婚协议书或者人民法院法律文件向另一方主张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丈夫或妻子死亡的,尚存的一方对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连带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离婚时过失赔偿题


1、因下列原因导致离婚的,无过错一方有权要求赔偿。


巨大的;


配偶与他人同住的人


实施家庭暴力;


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依据本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损害赔偿的,应当与离婚诉讼同时提出。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无过错方为被告的离婚案件中,被告不同意离婚又不依照本条规定请求损害赔偿的,可以单独提起诉讼。离婚后一年内提出。


无过错方为被告的离婚案件,被告一审未依照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主张损害赔偿,二审又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起诉讼。


当事人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一方当事人依照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商离婚时明确表示放弃诉讼请求的,或者在离婚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一年以上才提出诉讼请求的,离婚诉讼请求不予受理。


离婚时的经济补偿题


1.离婚时,如果一方遇到困难,另一方必须使用房屋等个人资产提供适当的帮助。具体措施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2.如果您有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并且您的生活遇到困难


个人财产和离婚时获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在该地区的基本生活。


离婚后没有地方住。


关于离婚判决一方拒不给怎么办和离婚判决财产分割规定的话题,大家还有哪里不了解的?希望对诸位有帮助!

除非特别注明,本站所有文字均为原创文章,作者:admin

No Comment

留言

电子邮件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标注

感谢你的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