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怎样给被告,财产保全一般几天会通知被告

简介


在民事诉讼中,原告为了尽可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往往会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通常在提供担保后,法院会依法裁定扣押被告的财产。如果原告败诉,被告是否需要赔偿损失?


今天,我们为您带来最高院的一份判决书,给出了明确的判决意见!


评委总结


由于当事人的法律知识、提供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能力、分析判断法律关系的能力不同,普遍达不到司法裁判所要求的专业水平。对有争议的事实及其权利义务的判断,不一定与人民的判断一致。法院一致作出裁决。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时应当履行的注意义务不宜过严。如果仅以保全申请人诉讼请求的支持作为判断保全请求是否虚假的依据,势必会干扰当事人依法通过诉讼保全程序善意***,影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功能,这是可能的。这就是诉讼保全制度的内容。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侵权责任以过错责任原则为基础,严格责任必须有法律依据。责任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因保全申请错误造成损害的责任。因此,申请保全错误必须以申请人的主观错误为依据,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的充分条件不能为充分条件。


宜兴建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张鑫、张学山提起财产保全损害赔偿责任纠纷。


例子


案号2018最高法民申2027号


联合专家组成员程新文、刘银春、傅少军


判决日期2018年6月25日


当事人基本情况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宜兴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第一被告,第二被上诉人张欣。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人,二审被告人张学山。


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理由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宜兴建筑公司申请复议的理由及提交的证据,本案的主要题是保全申请的错误是否仅因申请人未提出诉讼请求而存在。二审判决是否认定张欣提起诉讼,是否证据不足证明保全不存在恶意,二审判决是否证据不足证明张欣提起诉讼。辛某申请诉讼保全并未给宜兴建设公司造成任何实际损失。


一、关于保全申请错误是否系申请人的主张没有充分条件支持的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分析判断能力参差不齐,普遍达不到司法审判所需的专业水平,故当事人对争议事实、权利义务的判断如下。与人民法院判决不符的。


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时应当履行的注意义务不宜过严。如果仅以保全申请人诉讼请求的支持作为判断保全请求是否虚假的依据,势必会干扰当事人依法通过诉讼保全程序善意***,影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功能,这是可能的。这就是诉讼保全制度的内容。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侵权责任以过错责任原则为基础,严格责任必须有法律依据。责任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因保全申请错误造成损害的责任。


综上,保全申请的错误必须基于申请人的主观过错,仅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不能构成充分条件。


2、关于二审判决中是否证据不足证明张信申请诉讼保全不存在恶意的题。


宜兴市建筑公司称,张某请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据支持这一主张,但本院不支持。


案外人永小刚出具的部分“收据”上盖有宜兴建设公司青州市会展中心项目部的印章,张欣提供了宜兴建设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宜兴建设公司青州项目部经理,负责宜兴建设公司相关项目的前期融资、项目规划和建设工作,宜兴建设公司也承认翁小刚参与其运营。综上所述,被告人张某该判决日后生效,是对法律赋予的起诉权的行使。


张鑫在其他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决定仅起诉王小刚并撤回对宜兴建筑公司的诉讼,都是为了保护其实体权利,依法行使起诉权的措施,不能据此判断。关键是她主观上通过了诉讼。诉讼保全申请恶意,损害了宜兴建设公司的权益。因此,宜兴建设有限公司针对二审判决请求再审的理由,即张欣申请诉讼保全无恶意、证据不足的理由不能成立。


3、是否证据不足证明二审裁定张欣申请诉讼保全未给宜兴建筑公司造成实际损失。


在第一案中,宜兴建筑公司提交了委托书、借款协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汇款凭证、付息收据等证据,证明张欣因申请保全而给张欣造成利息损失。本案投诉书所附印章明显不一致,且两份借款合同并非以宜兴市建筑公司名义签订,由此产生的利息也并非通过该公司支付。另外,根据宜兴建筑公司自己的报告,有数百起案件被执行,目前尚不清楚是否仅是张欣的诉讼保全申请造成了损失。


宜兴建筑公司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所遭受的利息损失,也未能证明其所遭受的损失与张鑫申请诉讼保全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此,宜兴建设申请再审、二审以证据不足为由裁定张鑫申请诉讼保全未给张鑫造成实际损失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宜兴建筑公司申请复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驳回宜兴市建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无独有偶,最高人民法院在另一起案件“程宗义诉重庆万州炒菜管理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中也做出了同样的判决。


案号2014年最高院民诉字第2172号


判决概要因保全造成损害赔偿,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过失归责原则。申请是否存在错误,不能简单地以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得到人民法院认可来判断;判断过失的标准,必须以申请人对保全错误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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