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法院认定标准,离婚纠纷案

人民法院离婚案件裁判标准


离婚诉讼只涉及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三点,人民法院对离婚诉讼的判断标准详细解释如下。


一、婚姻关系是否破裂的认定方法及离婚认定标准


因婚姻关系尚未破裂而驳回诉讼的情形


1、被告首次申请离婚时,表示反对离婚,不存在原则冲突,婚姻关系未完全破裂。


2、职工因下岗失业,另一方因对方被解雇造成经济困难而首次提出离婚时。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不成的,准许离婚


1.重婚或同居配偶


2.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等不良习惯,屡教不改者。


4、因感情冲突而分居2年以上的人


5.当其中一方被宣告失踪时


六、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身体缺陷或其他原因妨碍且难以治疗时。


7、婚前不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无法建立婚姻关系,同居困难


8、婚前隐瞒自己患有精神疾病且治疗后未痊愈,或者婚前明知对方患有精神疾病而结婚,或者同居期间一方患有精神疾病且长期未痊愈、长期接受治疗;


九、一方在婚姻登记过程中欺骗对方或者弄虚作假,获取“结婚证”的


10、登记结婚后,双方并未同居,不存在和解的可能。


十一、包办婚姻、购买婚姻,一方结婚后立即提出离婚,或者同居数年仍未建立婚姻关系的。


12、人民法院裁定不准离婚后,夫妻双方分居一年,未履行婚姻义务的。


13、一方通或者同居,接受教育仍不悔改,无过错方申请离婚,或者有过错方申请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受到教育、处罚,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不予离婚,如果无过错方与对方再次申请离婚,确实没有和解的可能。


14、一方当事人因违法犯罪活动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或者婚姻关系严重受损的。


十五、被申请人虽经本院依法传唤,但无故不出庭、未提交辩书,经依法缺席审理后,请求人作出如下决定离婚是可以的,离婚也是可以的。


离婚案件的特别规定


一、军婚规定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必须征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失的除外。


现役军人与非军人离婚或者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的,离婚案件应当按照一般规定办理。


2.拒绝入境的情况


驳回离婚诉讼、调解和解,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诉讼,如果没有新的情况和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再次提起诉讼的,不予受理。


在女性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怀孕结束后六个月内,男性不得提出离婚。


无效和可撤销的婚姻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巨大的;


如果您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如果您婚前经医学判断不适合结婚,并且婚后患有疾病未得到治疗


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人。


2.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被强迫一方必须在婚姻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人身自由被非法的当事人申请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离婚后子女抚养费、赡养费的支付题


子女抚养费归属题


1.离婚后哺乳的孩子原则上由哺乳母亲抚养。


2.2岁以下的儿童通常与母亲住在一起。如果符合以下情况之一,您的母亲可以与您的父亲住在一起


孩子患有传染病或其他长期无法治愈的严重疾病,孩子不应该带着这样的疾病生活。


如果抚养孩子有条件,孩子无法履行抚养孩子的义务,父亲就要求孩子和他一起生活。


由于其他原因,孩子无法与母亲住在一起。


3.2岁以下的儿童,经父母同意,在不影响儿童健康成长的情况下,可以与父亲同住。


4、2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要求父母同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考虑


接受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人


孩子长期与他们生活在一起,改变他们的生活环境显然不利于他们的健康成长。


我没有其他孩子,但我的另一半有其他孩子。


与孩子同住有利于孩子的成长,但如果对方长期患有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有其他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状况,则不宜同住带孩子去,很合适。


父亲和母亲抚养孩子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都要求孩子住在一起,但如果孩子与祖父母单独生活几年,并且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帮助,如果孩子接受照顾孙辈可能被视为与父母住在一起的优先条件。


如果父母对10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是否与父亲或母亲生活有争议,则必须考虑孩子的意见。


离婚时,一方正在服刑或者患病,一方愿意抚养子女,父母一方愿意抚养子女,另一方同意的,可以离婚。孩子是未成年人,已年满10岁。随着年龄的增长,你需要征求孩子的意见。


如果父母同意改变子女监护关系,则应允许他们这样做。


如果生父和继母或者生母和继父离婚,生父母必须抚养继子女,即使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他或她抚养和教育的继子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妻双方收养子女,一方当事人与该子女建立事实上的收养关系且未表示异议的,离婚后,双方必须承担子女抚养费。如果夫妻一方收养孩子,而另一方继续反对抚养孩子,则离婚后由收养的孩子抚养。


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必须另行提起诉讼。


当一方在以下情况下请求变更子女监护权时,必须提供支持


1.抚养孩子的人因患有严重疾病或残疾而无法继续抚养孩子时。


二、同居者不履行抚养义务,虐待儿童,或者同居对儿童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时。


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意与对方共同生活且对方有赡养能力时。


4、如有其他正当理由变更的


离婚后子女抚养权题


1、子女抚养费数额可根据子女实际需要、父母经济能力、地区实际水平确定。


对于有固定收入的人,赡养费通常可以按月收入的20%至30%支付。如果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女承担子女抚养费,则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能超过月总收入的50%。


如果您没有固定收入,可以参考上述比例,根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计算子女抚养费。


特殊情况下,上述比例可酌情增加或减少。


2.子女抚养费必须定期支付,情况允许也可以一次性支付。


3、一方无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的,可以用其资产抵扣子女抚养费。


4.父母双方可以同意孩子与父母之一住在一起,并由该父母支付所有子女抚养费。但如果确认监护人的抚养能力明显无法支付孩子的费用,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则不予受理。


5.子女抚养费的支付期限原则上至子女年满18周岁为止。


六、对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以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能够维持本地区总体生活水平的子女,父母可以停止支付子女抚养费。


7.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即使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父母有能力支付,也必须支付所需的子女抚养费。


目前在校接受高中以下教育的人


因丧失或不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等非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


8.当父母离婚时,子女抚养费协议或判决并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一方提出超出原协议或判决金额的合理要求。如果孩子在下列情况之一下需要赡养费并且父母有能力支付,则必须提供赡养费


原来的子女抚养费不足以维持该地区的实际生活水平。


若因女儿生病及学业等原因,实际需要超出原定金额。


还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添加


离婚后子女的探视权


离婚后,不直接赡养子女的一方有权探望子女,另一方则有义务提供赡养费。


行使探视权的方式和时间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父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中止探望权,中止原因消失后恢复探望权。


3.离婚时共同财产的分割


夫妻财产和个人财产


一、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工资、资金;


生产经营收入


通过继承或赠与获得的财产。但是,这不包括由遗嘱或赠与协议确定仅属于丈夫或妻子的财产。


知识产权收入;


其他必须共同拥有的财产


一方投资个人财产取得的收入


男女实际领取或应当领取的住房补贴和住房扣除


男女实际领取或应当领取的养老保险和破产赔偿


婚前一方租赁的房屋、婚后购买的共同财产的房屋以及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


婚后父母出资为夫妻双方购买房屋的,该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父母明确表明是对一方的赠与。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配偶一方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


一方因身体受伤而发生的医疗费用、残疾人生活费等


遗嘱或赠与协议中指定仅属于丈夫或妻子的财产;


每人生活必需品


其他必须属于任何一方的财产


军人意外伤害保险、伤残津贴、医疗生活津贴


婚前父母出资为双方购买房屋的,该出资视为对子女的个人赠与,除非父母明确表示愿意赠予双方。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个人财产物质形态发生变化而取得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再婚或再婚前财产,符合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者,为个人财产。


房屋为婚前个人财产,一方缴纳婚前押金作为个人财产,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如果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支付了抵押贷款,离婚时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将向另一方退还抵押贷款金额的1/2,加上相关期间的银行存款利息时期。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一般原则


1、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按照双方协议处理,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和情况作出判决。原则是考虑儿童和妇女的权益。


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受法律保护。


2、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分别、共同或者部分单独、部分共同拥有的,离婚按照该协议办理。


3.由妻子和丈夫在两个不同地点分别管理和使用的婚姻财产被视为妻子和丈夫的共同财产。分割财产时,各方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方所有。如果双方财产分割存在重大差异,财产较多的一方必须向另一方补偿相当于差额的财产。


4.已登记结婚但尚未同居的,一方或双方接受的赠与必须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时必须考虑财产的来源和数量。题必须合理划分。各方购买、使用的财产原则上归各方所有。


5、人民法院审理离婚诉讼时,对军人支付的退伍费、自营费等一次性费用进行分割时,按照婚姻财产总额乘以年均身价计算。获得的财产成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均数额,是指将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份平均除以军人姓名所得的数额。具体年数是用士兵平均寿命70岁减去入伍时的实际年龄计算的。


六、夫妻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债券、投资基金份额、其他有价证券和非上市有限合伙企业的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照市场价格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给数量。可以做。


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等财产分割时的出资如何处理。


1.人民法院审理与分居有关的离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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