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分享」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检疫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

市、国家医疗保障局,兰州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甘肃省矿区医疗保障局,各省级医疗机构,甘肃省驻军医疗机构,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按照《甘肃省联防联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落实国家新型冠状病疫情防控追加优化措施的通知》的要求和精神,省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联席会议2022年9月9日防控领导小组视频电话会议《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立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我省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机构”)如下与


1、做好应急网络连接工作


省新型冠状病肺炎疫情联合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级药品采购机构本着供应优先、质量与价格匹配的原则,开通绿色通道应急网络,可供医疗机构采购。独立用药。


2.优化采购和使用政策


省级药品采购上列的疫情防控相关药品供应无法保障的,医疗机构可以自主备案采购非列名药品,紧急情况下先采购后申请。可以线下采购,医疗机构在药品采购中如果无法按时足量供应,无需实行“两制”。


3、鼓励企业扩大供给


鼓励参与疫情防控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加大对甘肃市场的供应保障,保障临床特别是基层医疗机构药品需求。未来,检疫相关药品采购配送率和医疗机构响应率连续三个月以上超过85%的药品生产企业,可优先批量采购品种。询价采购分为大宗采购和非大宗采购。


4、严格发行和履约监管


严格落实《甘肃省药品集中采购健全性管理办法》和《关于建立药品定价采购信用评价体系的实施意见》要求,对不积极履行配送责任的生产经营企业进行处理;按规定库存,通过药品集中采购履行信用评级任务和处罚。


五、加强采购供应监管


各级医保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药品采购供应情况的监控,出现临床必需药品短缺的,要向省医保局报告相关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及时行动。这是保障医疗机构临床药品需求的一项措施。医疗机构要加强检疫药品采购管理,查明COVID-19相关药品库存和消费状况,满足人民群众治疗和基本用药需求。


甘肃省医疗安全局


2022年12月11日


除非特别注明,本站所有文字均为原创文章,作者:admin

No Comment

留言

电子邮件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标注

感谢你的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