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粮食调控,全国粮食主产区秋粮收购量接近1.5亿吨。

本文章对于全国粮食主产区秋粮收购量接近1.5亿吨。和一些各地粮食调控的题进行讲解,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新华社北京2月27日电(新华社)编辑王利斌截至目前,全国粮食主产区已收购秋粮约15亿吨,进度已超过75%。南方秋粮收获基本结束,东北、华北地区秋粮收获量开始增加。


小编27日从国家粮食物资储备库获悉,截至2月25日,主产区多家粮食企业已采购秋粮近15亿吨,进度超过75%。其中,中晚籼稻旺季于1月底结束,累计收购量突破2700万吨;粳稻收购旺季即将于2月底结束,累计收购量超过2700万吨。总收购量突破3100万吨,大豆、玉米旺季收购分别持续至3月底和4月,月末总收购量超过250万吨、超过8700万吨吨玉米。每个。


国家粮食储备部粮食储备司副司长唐成告诉小编,南方省份秋粮收购旺季基本结束,东北、华北地区重点增加数量。春节过后,农民粮食销售需求增加,收购进度加快。国家粮食储备部采取针对性措施,确保采购工作顺利进行。目前,中央涉粮企业和地区骨干企业正在积极入市,加大采购力度。中粮储备增加收储仓点,延长服务时间,优化采购流程,加强人员队伍,收缴工作进一步完善。储粮库容,有关地区将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帮助农民顺利销粮。


唐成表示,2023年我国粮食产量将达到695亿吨,创历史新高,其中秋粮产量将达到521亿吨,比上年增产约1000万吨,有效保障今年粮食供应。目前,国家库存处于较高水平,足以保证口粮的绝对安全,特别是小麦和水稻两大口粮品种。我国粮食安全相关政策体系不断完善,市场调控机制进一步优化,储备和应急能力稳步提升,粮食安全水平不断提高。针对近期部分地区雨雪、零下气温影响,各地完善应对预案,强化监测预警,加强强制监测,保障农历前后国内粮食市场平稳运行。


一、地方储备粮储存标准?

山东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方储备粮管理,有效规范粮食市场,保障粮食安全,根据国内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方粮食储备,是指省、区所在地的市级人民政府为调节和稳定本行政区域粮食供求总量而储备的粮食储备。应对粮食市场、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紧急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或者参与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和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省发展改革部门、省粮食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省粮食储备规模、布局和利用的宏观调控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它经政府批准,对地方粮食储备的管理和协调提供指导。区、市发展改革部门、粮食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地方粮食储备规模、布局和使用的监管意见,报送人民政府。同级审批管理、指导、协调地方粮食库存。第五条各级粮食管理部门负责本级粮食储备的管理工作。省粮食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全市粮食储备,分设区、街道。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本级地方储备粮提供贷款利息、管理费等财政补贴,并对地方储备粮财务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七条农业发展银行负责安排地方储备粮贷款并实施相应的信贷监管。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中有违法行为的,有权向粮食行政管理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粮食管理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必须立即组织处理调查,举报事项超出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必须及时移送其他部门。第二章收购第九条储备粮食收购、出售计划由粮食行政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地方储备粮食规模、品种和布局提出并审批。发展改革部、财政部印发发展改革部、粮食局、财政部、农业发展银行联合印发粮食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地方储备粮购销计划的具体执行情况报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并抄送农业发展银行登记。第十条就地收储的储备粮必须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质量标准。地方粮食储备企业要优先采购新粮。第十一条仓储企业必须计算财政部门批准的地方储备粮的仓储成本。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地方储备粮成本。第十二条农业发展银行应当按照收购计划及时足额资助收购地方储备粮企业。仓储企业必须在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接受农业发展银行的信用监管,确保地方粮食储备收购资金安全。收购地方储备粮的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截留、挪用。第三章储存第十三条地方储备粮储存应当坚持合理布局、规模储存的原则,实行集约化储存。除集中储备不足的外,地方储备粮应当集中由专门从事粮食储存的企业储存,也可以由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其他国有粮食储备企业储存。第十四条仓储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仓库容量和储存条件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并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库类型、粮食进出库方式相适应的能力。必须装备。拥有粮食品种、粮食储存周期等仓库设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当地粮食储备质量等级检测设备和场地,具备储存当地粮食时检测库内温度、湿度和虫害密度的条件。有。我们具有相应的储备、粮食储存、检验、防控管理资质。我们拥有技术精湛的人员、优秀的经营管理和信誉,无违法经营记录。


粮食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地粮食储备的统筹安排和规划,在符合前款条件的仓储企业中选择的仓储企业。第十五条仓储企业应当对地方储备粮实行专库存放、专人管理、专台记账,确保地方储备粮账目一致、账目一致、质量优良、储存安全。第十六条仓储企业必须建立健全本地储备粮食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有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第十七条仓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将地方储备粮与其他商业经营混合,虚报、隐匿地方储备粮,冒充地方储备粮质量等行为。地方粮食储备。擅自囤积粮食、改变国内库存粮存放地点因流通滞后或管理不善,造成国内库存粮老化、霉变低价收购、高价入库、高价出售登记使用旧粮将粮食冒充旧粮,收取替代新粮、虚增仓储费用等差价补贴,骗取地方储备粮贷款、贷款利息、管理费等财政补贴,利用地方储备粮对外提供担保或者偿还外债。第十八条仓储企业依法解散、解散或者破产时,该企业储存的地方储备粮由粮食管理部门单独存放。第十九条仓储企业发现当地储备粮食、质量或者仓储安全存在题的,必须及时处理;无法处理的,必须及时向粮食管理部门报告。及时的方式。第四章流通第二十条实行地方储备粮平衡流通制度。仓储企业要严格执行发展改革部、粮食管理司、财政部、农业发展银行联合印发的地方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第二十一条仓储企业必须定期检查当地储备粮食的质量。如果确定不适合存放,必须及时轮换。地方储备粮流转过程中,仓储企业空仓时间不得超过4个月,需要延长空仓期限的,须报粮食管理部门批准。粮食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报告地方储备粮年度流通计划的具体执行情况,并抄送农业发展银行。第二十二条地方储备粮流转的具体办法由省发展改革部门、粮食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并征求农业发展银行的意见。第二十三条地方储备粮的收购、销售和流转,应当通过规范的粮食交易市场或者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方式公开进行。第五章动用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粮食安全应急预案,健全地方储备粮动用预警机制。发展改革部门、粮食管理部门要按照粮食安全应急预案的要求,及时提出地方粮食储备的使用建议。第二十五条本行政区域内粮食供应明显短缺、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时,可以动用地方储备粮。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第二十六条使用地方储备粮,由发展改革部门、粮食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提出使用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抄送本级人民政府。农业发展部。与银行同级别。利用计划应当包括地方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利用方案、运输保障等内容。第二十七条地方储备粮的所有权属于同级人民政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第二十八条地方储备粮的使用遵循以下原则优先使用县级储备粮,县级储备粮不足的,向县级人民政府申请使用。省级储备粮不足的,必须使用县级储备粮,并经市人民政府申请使用省级储备粮。第二十九条发展改革部门、粮食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地方粮食储备使用计划下达使用令。省、市人民政府在紧急情况下可以责令使用下级人民政府储存的地方储备粮。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变更动用储备金指令。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粮食管理部门依法对仓储企业执行本办法和粮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检查储存企业地方储备粮的储存数量、质量和安全状况,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区域储备粮的收购情况、年度轮换计划和使用指令的执行情况,审核有关经营情况和证明材料负责区域粮食储备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第三十一条国家机关和农业发展银行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开除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降级以下处分刑事责任发现未及时公布地方储备粮收购和年度轮换计划,造成巨大损失的,对储存企业不再保障粮食储备、地方粮食不及时取消储存条件和储存作业,不报告和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和其他滥用职权、失信谋取私利、和玩忽职守。第三十二条仓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粮食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取消仓储经营,并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直接责任,对被抓的,给予警告、驱逐出境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储备粮不符合质量等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要求,地方储备粮未存放在专用仓库、专人保管、有专账记录,或者地方储备粮账目与实际不符。地方储备粮储存安全题未及时解决或题未及时处理和报告。第三十三条仓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粮食管理部门可以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仓储公司工作,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至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至开除党籍处分。谎报、隐匿当地粮食储备量,囤积劣质粮食或者劣质地区粮食,改变、改变粮食品种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经批准擅自调动地方储备粮。改变储存地点,导致地方储备粮陈旧、霉变、收购地方储备粮、拒绝或者改变年度轮换计划和命令的执行、擅自动用地方储备粮、利用地方储备粮保障粮食安全等。对外事务或者发工资、勾销债务。第三十四条仓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低价收购高价、高价销售低价、以旧换新、虚增仓储成本等行为的价格等贷款、贷款利息、管理费等财政补贴的,粮食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各自情况下达限期改正令,对虚假的予以退还。领取地方粮食储备贷款、贷款利息、管理费等财政补贴的,可能会被罚款1万元。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仓储作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至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至开除党籍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仓储企业将本地粮食仓储业务与其他商业业务混合的,由粮食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仓储业务,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给予警告、降级处分,对当地粮食仓储企业给予警告、降级处分;造成库存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开除、开除等处分。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收受、截留、挪用地方粮食储备贷款、贷款利息、管理费等财政补贴,或者擅自改变地方粮食储备成本的,由粮食管理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财政部门、农业部门、开发银行可以根据各自的职责,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责令改正或者给予信用制裁,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公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并承担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二、粮食系统改革是哪一年?

2003年,各地区和有关部门积极稳妥推进粮食流通体制市场化改革,加快粮食交易市场化改革,加强粮食宏观调控,推进国有粮食改革。购销企业加快建立粮食法制体系和粮食流通,在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开展了大量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提供了持续、快速、和谐的良好条件。国民经济健康发展。


三、国家怎么征收粮食?

各国收集粮食有几种常见的方式。1、粮食收购国家设立粮食收购机构,政府主要通过从购粮农户获得的粮食进口来完成粮食收购任务。国家按照具体收购价格和数量标准征收粮食,主要是为了保证市场稳定和粮食供应。2粮食税国家通过征收粮食税来获得粮食收入。在一些农业先进国家,政府通过向农民征收一定比例的粮食作为税收或征收相应的土地税等方式来保障粮食资源。3、生产调控国家通过实施农地政策、耕作计划等措施,对农民的粮食生产进行调控。例如,可以通过粮食种植面积、设定粮食生产计划指标来控制粮食的生产和供应。4、粮食储备国家建立粮食储备制度,向农民征收一定比例的粮食,进行储备。储备主要用于应对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造成的粮食供应短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这些措施对于维护国家粮食安全、保障城乡居民粮食供应具有重要意义。各国根据本国实际情况和政策目标选择合适的征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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