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超限登记,货物超限登记管理办法

成人高校第十三届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首次审议了《山东省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控制规定》。根据山东省地方法律法规的规定,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公布《山东省超载货运车辆管理条例》全文,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生命之行。


各界人士可直接向发公维126com或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山东省政府管理条例》进行明确。我们在信封上写上“货物运输车辆超载、超载有关事项”,征求您的意见。公众意见征询截止日期为2022年8月30日。


山东省货运车辆超限超载管理规定


指数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源头治理


第三章综合管理


第四章安全措施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货物运输车辆超载、超载管理,保证道路健全、安全、畅通,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限管理。


本条例所称货物运输车辆超载、超载,是指货物运输车辆的外形尺寸、轴重、总重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超过交通标明的装载限额、装载限额。公路、公路桥梁和公路隧道标志高度、宽度和长度标准。


第三条货运车辆超限超载管理必须坚持政府引导、部门联动、综合治理、源头控制、交通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货物运输车辆超载和超载管理工作的领导,落实重点职责,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制定年度考核制度。规范货物运输车辆的管理,超限、超载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等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治理辖区内货物运输车辆超载、超载。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公安机关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货运车辆超载、超载实施管理。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超载超载。做好货运车辆超载治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完善货物装卸、货物运输车辆的监控网络,促进货物运输信息互联互通。车辆.做.超载和超载控制,提高了货物运输管理、车辆超载和超载作业信息化水平。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道路货运相关经济运行情况的分析和市场监测,支持行业协会发挥积极作用。指导合理形成货运价格和合理利用运力,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汽车生产、物流等行业协会要依据法律、法规和章程,建立健全行业服务评价体系,加强行业指导和自我管理,规范生产单位和个体单位运作,提高服务水平。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货运车辆超载、超限管理的宣传教育,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安全装卸、运输。法律。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要宣传有关货物运输车辆超载、超载的法律法规,加强对货物运输车辆超载、超载的舆论监督。


第二章源头治理


第九条货物运输车辆的外形尺寸、轴重、质量等必须符合国家汽车安全技术标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汽车安全技术标准的货物运输车辆,不得篡改车辆技术数据。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商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企业生产、销售、改造的监管。货运车辆必须依法修理、回收、拆解,对需要由检查等部门处理的违法行为要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对需要上级部门处理的违法行为要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上报有关部门。在正确的时间。


第十一条禁止未经许可拼装、改装货物运输车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公安机关在生产、销售、检测、废物回收等交通监管过程中,发现组装或者擅自改装货运车辆的,通知。工业、信息化、商务、市场等同级管理,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办理。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对不符合国家汽车安全技术标准或者未经批准组装、改装的货物运输车辆,不得办理登记或者核发。根据车牌或共同责任通过检查。年检。


第十三条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并公布本行政区域的货物装卸单位,并将其纳入安全生产监管范围。


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级人民政府公布的装卸点的货物装卸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有关企业和单位落实货物装卸的各项要求,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本条例所称货物装货源单位,是指煤炭、矿石、钢材、水泥、混凝土、砂石、土石方、重大设备等货物的装货地以及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其中包括货运站、港口码头、装备制造企业等。


第十四条货物装卸的来源单位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明确单位内相关人员职责,建立并落实责任制度。


建立货物装卸制度,推广法定装卸标准。


安装和维护符合标准的称重和监控设备。


对离开装卸区的货物运输车辆进行准确称重和检查,并出具装车和装车证明。


建立货物装卸台账,如实登记货物运输车辆登记证、驾驶员及货物名称、重量、尺寸等货物装卸信息,并保存不少于6个月。


接受并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货物装卸源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在无牌照或者无合法有效证件的载运货物的车辆上装载、储存货物的。


超标装卸货物的;


违法、超载的货物运输车辆不得驶离装卸区。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强迫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实际承运人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货物。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实际承运人有权拒绝非法超限、超载货物的教唆、禁令。


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必须遵守货物运输车辆装载规定,运输时车上必须携带装卸证明。


第三章综合管理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执法协作机制,开展联合执法,查处违法超载、超载行为。运输行为依法进行。


对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检查,可采取公路超限检测站定点检查、流动检查等方式,充分利用技术监控设施进行车辆动态检查。


第十八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控制总量、及时调整的原则,制定公路超限检测站设置方案,报全省报送。报人民政府批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开展站级联合执法,建立健全快速处理协作机制,提高执法效率。


第十九条公路超限检测站建立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取得检测站批准文号、计量检测设备合格证、执法机构、执法基地、执法程序、当事人的权利和待遇。必须披露。我们提供其他信息,免费提供必要的信息,并提供便捷的服务。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在公路超限检查站设置货运车辆通行标志、引导道等必要的设施设备。


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必须按照指路标志或者监督检查人员的指示进入公路超限检查站接受检查,不得强行通过公路超限检查站或者有下列行为故意堵塞检查通道、干扰短距离换乘、锁闭车辆门窗、安装效应等,使用探测装置等方法规避探测、扰乱探测顺序的。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公安机关可以对高速公路、道路入口、车辆停放区等场所进行流动执法检查,发现涉嫌违法超载货物运输车辆。流动执法检查人员必须引导至就近的高速公路超限检测站或者公开公布的执法地点,依法处理。


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必须按照监检人员的指挥标志或者指令,驾驶货物运输车辆前往指定的检查地点。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在主要货物运输通道、重要桥梁入口、省界出入口、路段、节点设置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和明显标志。货物运输量较大的,在同一地点同时安装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必须征得同级公安机关同意。


使用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必须提前30日在当地主要媒体或者网站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货物运输车辆通过超限检测技术监控区域时,必须按照交通标志、标线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


低速行驶、突然制动,或者多辆车并排行驶或紧密跟随时。


侧轮远离计量装置。


未按规定车道行驶


遮盖、损毁车牌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车牌。


非法驾驶进入禁区的;


其他逃避或者妨碍检测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记录的数据材料和其他证据,可以依法核实为事实,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过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发现货物运输车辆涉嫌违法超限运输的,应当责令有关当事人指定地点。您必须立即接受处理,不立即接受处理的,必须通过移动互联网应用、手机短信、邮寄信件等方式通知当事人前往指定地点进行处理。交通运输部门必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陈述后才能做出决定。


第二十六条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在公路入口处安装符合规定的称重和外形尺寸检测设备,检测货物运输车辆的装载情况,不得允许非法超载的货物运输车辆进入公路。


超限、超载货运车辆故意堵塞收费站、阻碍交通,扰乱交通秩序的,公路运营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并依法处理。


公路运营管理部门应当将通过公路出入口科技设备采集到的违法超限、涉嫌超载运输车辆的相关信息和数据,实时传输至交通主管部门。


第四章安全措施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货运车辆超限超载管理信息互联互通机制,实现货运车辆和信息共享。实时提供违法超载、超载信息以及行政处罚信息,实现数据交换共享和业务协同管理。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将违法超载、超载信息记入信用机构信用记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的相关信息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的规定纳入信用机构信用记录。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必须将违法超载、超载纳入道路运输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并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货运车辆驾驶人的关怀和心理疏导,积极创造条件,改善工作环境,保护合法权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必须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受理投诉、举报,分担责任,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新建、改建、大修道路时,超限道路必须按照相关规划

一、2023年山东省超限超载处罚标准?

进行检查。


山东省对超载、超载的处罚标准如下超载比例大于5且小于20的,视为轻微超载,执法人员将予以登记并要求当事人卸货。公路补偿费必须按标准缴纳,不得罚款。不扣分,并给予警告。超限率20日起,强行卸货,按规定支付路费,并根据超限程度处以罚款。货物质量超过核定装载质量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货物质量超过核定装载质量30%或者违规运输旅客的,处以罚款罚款不超过500元。500元以下、2000元以下收费。交通运输工具受处罚仍不修理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超限运输里的超长,超高,超宽的处罚标准是怎样的?

严格执行综合超限、超载识别标准。在超载超载集中管理过程中,所有车辆在装载时不得超过下列至规定的超载标准,也不得超过下列情况的超载标准。2轴车辆车辆和货物总重量超过20吨3轴车辆车辆和货物总重量超过30吨4轴车辆车辆和货物总重量超过40吨对于5轴及以上车辆,车辆及货物总重超过50吨时6轴及以上车辆,车辆及货物总重超过55吨时车辆不超过以下规定,但符合5个标准如果超过,则车辆的有效负载超过了您驾驶执照上批准的有效负载。各级交通、公安部门在集中管理超载、欠载的同时,必须严格按照上述标准对超载车辆进行识别和纠正。其中,至情况主要由交通运输部处理,情况主要由公安部处理。运输部门在实施卸货、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后,必须在出具的法律文件中记录卸货车辆的车号和时间、卸货前后的货物重量、货物的品名和保值价值。双方必须签字确认。三。坚持拆除,依法管理,避免重复处罚。各级交通、公安部门在处理超载、超载时要坚持卸货与处罚相结合,重点对首次超载、超载且能自行卸货的车辆进行培训。但超载、超载违法行为登记必须在车主道路运输证件附页进行登记,并填写车辆所属运输公司信息。已向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举报。对于超载或者超载两次以上的车辆,除卸载登记外,交通局可以按照道路法规定处以每次骑行1000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予以扣留,处以罚款,直至解决为止。每辆车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载30元以上处500元以上罚款,超载30元以上处20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负责人处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车辆所属运输单位直接责任的;可以对有关运输单位负责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车辆所属运输单位和超载车辆所属运输企业必须按照本预案向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整顿相关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的规定。和。为了强制卸车,交通和公安部门的执法人员通常会通知车主或驾驶员自行卸车。需要协助卸货、仓储的,相关费用标准由省级物价部门确定。此外,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可以根据卸货货物的种类,为卸货货物提供最多3天的免费存储时间,并可以书面告知当事人货物相关的存储要求。卸货货物超过保管期限仍未发出的,将按规定变卖,并扣除相关费用并通知相关方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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