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工作场所,劳动合同工作场所怎么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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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工作场所的变更意味着工作环境、工资、人际关系等对劳动者生活具有重大意义的因素都会发生变化,为防止用人单位利用其强大的地位直接或间接地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工作地点”为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其本意应该是双方对工作地点的约定应当明确,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更改。

但在实践中,由于不少用人单位在全国、全省或市各区设有分公司、分支机构、办事处等,用人单位内部客观存在人员调配和调动的情况。很多用人单位往往对工作地点作出模糊、松散的约定,如“工作地点由公司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中国”、“全国”、“省内”等。如果在实践中对这些协议产生争议,就会因为违背了立法的初衷而得出对用人单位不利的结论。

但随着跨区域企业的增多,上述主流观点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突破。广东省高院的案例和北京市《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题的解》均规定,如果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的经营模式和劳动者的工作特点特别提醒,工作岗位已约定“全国”,则劳动者可预见工作地点的变动,因此在满足合理调动并采取合理补偿后,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工作地点即有效。

综上所述,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工作地点”时,需要把握以下几点第一,双方对工作地点的约定至少要具体到所在城市,最好是具体到所在城市。是否可以具体到该地区;如果因用人单位的特殊性而存在调动的可能,用人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告知用人单位的经营模式和员工工作的特点。可以同时约定多个工作地点或者一定范围,并应明确要求员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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