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围墙超出了怎么办,邻居家的围墙超出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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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河财经立方讯】近日,杭州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施《杭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将于2月11日起施行。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区、县政府提供的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建筑面积不得小于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但被征收人要求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较小的除外。

被征收个人住宅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48平方米建筑面积补偿;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建筑面积不得少于48平方米。价值与被征收房屋价值相等部分的建筑面积不予结算;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但在48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照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安置房的重置价格结算。

如果被征收个人住宅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且被征收人为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特困人员,在择房时产权调换的,拟调换房屋建筑面积在48平方米以内或者被征收房屋价值以内的部分,被征收人不缴纳房屋款;建筑面积超过48平方米且因不可分割性而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的部分,按照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安置房的重置价格支付。沉降。

被征收住宅为非高层建筑,产权调换房屋为高层建筑的,安置面积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10倍增加,该部分面积的价格按照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安置房的重置价格结算。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杭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杭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护业主合法权益对被征收房屋,制定本意见。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公共利益原因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适用本意见。

二、各区、县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相关国土空间规划的要求,于每年11月底前编制本行政区域下一年度的房屋征收计划,筹建完成后10日内报市政府备案。

三、房屋征收部门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变更房屋用途、权属、产权解析、分户等手续。房屋征收范围。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当增加补偿费的,不予补偿。

相关手续中止期间,因继承、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件等确需办理房屋所有权转让或者变更登记的,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法律规定的,应当及时通报房屋征收部门。

四、市或者区县政府组织规划和自然资源、建设、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以及被征收房屋所在街道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的建筑物。

5、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物的认定,应当遵循“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程序合法、结果公开”的原则。

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未登记建筑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参照合法建筑物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1983年12月10日前单位和个人在本单位范围内或者自有土地上建造的房屋;

1983年12月10日至1992年8月12日期间建成,已取得施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等级、面积、房屋用途进行建设,或者已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但因不齐全由于历史原因,审批手续不完善。场所;

1992年8月13日至1999年12月31日期间建成的、因历史原因、审批手续不齐全而未登记的建筑物包括

1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内容规定的等级、面积和房屋用途建设但未经验收的房屋相关部门;

2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土地使用权证,并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房屋;

3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并被有关部门罚款的房屋。

经区政府批准、因历史原因遗留下来的可视为合法建筑的其他类型的未登记房屋。

其他区县可根据当地城乡规划的实施,参照上述认定标准执行。

六、1983年12月10日前竣工的房屋,原则上以1984年版航拍照片作为认定依据。航拍照片未覆盖范围内的房屋,由所在街道结合相关建筑材料出具书面证明。

1983年12月10日以后建造的房屋,依据本意见第五条第(五)项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并结合同期航拍照片进行认定。

七、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物的具体认定,由同级房屋征收部门组织,有关部门派专人参与办理下列手续

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调查登记的同时,组织街道对未登记房屋的相关情况进行调查,委托具有房地产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实地勘察。对未登记建筑物的庄园建筑面积进行测绘,并汇总相关信息。信息、证据。

根据调查收集的信息和证据,以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名义,出具认定意见。

未登记房屋认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将在征收范围内公示不少于7日。

八、市或者区、县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全额支付征收补偿费,专户存放,专款专用。购买、建造产权调换房屋所支付的费用,可以折算计入征收补偿费,折算金额不得超过征收补偿费的70%。

九、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征收范围内的分户初步评估结果予以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

10、被征收房屋为政府直接管理的公房、代管房、“换合同续签”、宗教特许财产等特殊财产,且相关权属证明未记载建筑面积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委托具有房地产测绘资质的测绘公司单位进行现场测绘,确定建筑面积。

11、被征收房屋用途按照房屋登记或者政府颁发的租赁证明记载的用途确定;房屋登记证、租赁证记载的房屋用途与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批准的用途不一致的,以批准的用途为准。

房屋用途发生变化的,按照《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区、县政府提供的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建筑面积不超过小于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被征收人要求小于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区域被排除在外。

被征收个人住宅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48平方米建筑面积补偿;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建筑面积不得少于48平方米。价值与被征收房屋价值相等部分的建筑面积不予结算;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但在48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照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安置房的重置价格结算。

13、被征收个人住宅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且被征收人属于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特困人员的、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时,拟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为48平方米。在被征收房屋平方米或者价值以内的部分,被征收人不支付房屋款;与自然密不可分、建筑面积超过48平方米、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的部分,按照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安置房重量支付。设定结算价格。

十四、被征收人按照本意见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再次申请住房保障时,最低补偿建筑面积纳入家庭住房建筑面积核定范围;被征收人再次申请住房保障时,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建筑面积纳入家庭住房建筑面积核定范围的。

15、被征收住宅房屋为非高层建筑,产权调换房屋为高层建筑的,安置面积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10倍增加,该部分面积的价格按照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安置房的重置价格结算。

十六、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调换产权的,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严格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和使用房屋评估价进行资金结算。用于产权交换。若因自然不可分割、被征收人住房条件改善等原因增加建筑面积,需要按照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优先结算的,最大建筑面积优先结算部分不超过30平方米,结算方式由区、县政府确定。因地制宜制定统一标准,并在征收补偿方案中注明。

十七、征收直管公房时,承租人未按照房改政策购买房屋,且未与公房管理部门达成协议解除租赁关系的,房屋征收部门将给予房屋价值最接近且不低于被征收房屋租赁价值的承租人。所提供的房屋归当地公共住房管理部门所有,由当地公共住房管理部门直接管理,并与承租人重新建立租赁关系。对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建筑面积,房屋征收部门和当地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不予结算差价。

征收单位自行管理公有住房,承租人未按照房改政策购买房屋,且未与被征收人达成协议解除租赁关系的,对被征收人应当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补偿房屋产权调换的形式,产权调换所使用的房屋应当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

依照本条规定向承租人提供住宅租赁的,承租人应当腾出原租赁房屋;承租人拒绝搬出的,市或者区、县政府可以责令承租人限期搬出。

18.参照法定建筑标准确定补偿的未登记房屋,如果是出租给个人的自营住宅,且承租人符合房改政策的,承租人有权购买被征收房屋。住房参照房改政策。因注销等原因,房屋产权单位不复存在,或者产权单位、破产管理人、清算委员会放弃被征收房屋产权的,未登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指定物业管理单位履行产权单位的职责。

前款被征收房屋拆除前,承租人按照房改政策购买被征收房屋的,应当向房屋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申请办理被征收房屋购买备案手续。安置后,购房人可持房屋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指定文件、房屋买卖合同、购房发、备案表、征收补偿协议等资料,向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安置房屋的不动产登记。其他相关材料。

承租人不符合房改申请备案条件或者未办理房改申请、购房备案手续的,房产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向征收部门申请补偿。安置房不动产登记。原承租人可以继续与安置房的房屋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建立租赁关系,符合房改购房条件的,可以申请购房。

19.征收并执行征收政策中“换续续约”住房和宗教包租住房并有户返还产权的,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和安置;征收政府管理的房屋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给予货币补偿。补偿资金应当存入托管人指定的银行专用账户,由房屋征收部门提取。

前款规定的住宅内有承租人的,房屋征收部门还应当为承租人提供价值最接近且不低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住宅供承租人租赁。增设的住房归当地公共住房管理部门所有,由当地公共住房管理部门直接管理,并与承租人重新建立租赁关系。对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建筑面积,房屋征收部门和当地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不予结算差价。

20、被征收房屋为“续约”房屋、宗教包租房屋、政府管理、有租户的房屋的,除向业主支付临时安置费外,还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承租人按照租赁建筑面积。

21、中止相关手续的通知下发前,被征收房屋已获有关部门批准商业经营的,除按照住所实施补偿安置外,还可以根据被征收人直接管理的公共住房或者单位自行管理的公共住房。承租人提供的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按照批准的合法经营范围给予一次性补贴。

第二十二条征收范围涉及围栏、工作棚、停车棚、简易仓库、电梯等辅助设施或者构筑物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给予相应的货币补偿。

23、征收非住宅房屋,因征收停产停业造成损失的,按照非住宅房屋用途给予一次性补偿。补偿金额可以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一定比例计算。综合住房补偿标准为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0、6、5;也可以按照被征收房屋一定期限的临时安置费计算,补偿标准不低于15个月的临时安置费。住房、商品房、综合性住房的具体期限标准由区、县政府规定。

生产经营者认为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上述标准的,房屋征收部门和生产经营者应当共同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补偿。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包括因房屋征收造成停产停业经营补偿、职工工资、生活补贴等安置费用补偿等。

24、征收非住宅房屋,房屋征收部门无法提供周转房屋的,


本篇对于安置房围墙超出了怎么办和邻居家的围墙超出了怎么办的题解完毕,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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