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销方式,债券承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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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委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向不特定主体募集的,发行价格可由上市公司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招股说明书或招股说明书公告前20个工作日,且不得低于平均发行价格公司的股价格。前一个交易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委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活动,根据《科创委上市企业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细则根据董事会股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经中国证监会登记后经中国证监会科技创新委认证的股、可转换债券、存托凭证等类型上市公司的发行,适用于承销。本细则没有规定的,适用交易所其他规定。

第三条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股转让代理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及关联人、控股股东、上市公司的受益所有人及其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我们将遵守本所的文件及其他业务规则,不会利用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牟取不正当利益,诚实负责,包括禁止利用内幕信息进行经营活动。

第四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信息,配合上市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方式。

第五条上市公司和承销商选择发行证券、确定发行价格和利率,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

上市公司、承销商、发行人在证券发行过程中不得串通估价、转让利益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第六条上市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份时,应当向股份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配售股份,配售比例相同。

第七条上市公司配股时,配股金额应当综合考虑本公司股二级市场价格、市盈率等因素,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低于1元/股,综合考虑配比、市净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

第八条证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并优先配售给股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基础股东的,优先配售比例应当在发行公告中披露。原股东参与优先配售后的剩余资金可用于网上发行,或线上线下联合发行。

网上发行是通过交易所的交易系统进行的。上市公司和主承销商可以自行向机构投资者发行网下债券,具体的机构投资者发行条款和程序将在发行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第九条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股份时,发行价格可以由上市公司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但发行价格不得低于募集前20个工作日上市公司股平均价格。的公告。招股说明书或交易前日期。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时,转股价格和利率由上市公司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但转股价格不得低于上市公司20年平均股价。招股说明书刊登日期及前一交易日之前的交易日、日均价格、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股东参与优先配售应当通过网上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过网下进行。

机构投资者可通过线上、线下方式同时参与首次股东激励配售后的剩余申购,其他投资者可网上申请。

原股东除参与优先配售外,还可以参与优先配售后剩余部分的网上及网下发行。

第二十九条上市公司、牵头管理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时,不得利用任何公开手段向投资者宣传或者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此外,证券发行不得早于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布日期,除非本章程另有规定。路演推介内容不得超出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允许的信息披露范围,不得预测股二级市场交易价格。

第三十条《科技创新法定投资机构融资办法》中“发行人不超过35家”。这次是一个特定的对象。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承销两种及以上投资产品视同一个发行人。

信托公司只能以自有资金作为发行标的参与。

第二节特殊目的股的发行适用一般程序

第三十一条董事会决议确定全部发行人的,董事会决议应当同时确定具体发行人及其承销数量或者金额、承销价格或者定价原则,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同时确定。应作出决定。股东大会。

取得中国证监会的决定后,上市公司与主承销商按照股东大会决议和承销协议的约定发行股。

第三十二条董事会决定选择部分发行对象的,上市公司和主承销商应当对符合条件的指定对象提出承销要约,并通过竞价确定发行价格和其他发行对象。股东大会应当解决前款规定的事项。

董事会决议确定的发行人不参加本次发行的竞价,并接受竞价结果。董事会决议应当明确发行人是否继续参与承销、定价原则以及在无法竞价取得发行价的情况下的承销数量。

第三十三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确定特定发行人的,必须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当日或者前一日与该发行人签订股份认购协议。

本条所称认购合同应当载明目标公司认购的股份数量或者范围、认购价格或者定价原则、限售期限以及违约处理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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