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跨境电商—新闻曝光内幕重大消息!

原名洪书勇、陈群武广东宏发侦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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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介绍


据广州海关介绍,2021年9月15日,在海关缉私局部署指挥下,广州海关通过以下方式开展打击走私医疗用品“斗争22”专项行动通过跨境电商渠道一次性消灭了2家跨境走私公司,抓获通过电商走私进口保健食品犯罪嫌疑人8名,案值71亿元。


此前,广州海关缉私部门根据风险线索进行调查研判,利用“智慧反走私”进行大数据分析,在贸易公司运营的跨境电商上查出重大走私嫌疑。在佛山,由李带领。调查发现,广东省一家贸易公司、一家货运代理公司与相关境外供应商串通,将保健品走私入境并销售。


当日上午6时许,广州海关缉私局经过周密部署,抽调19个行动小组112人,在佛山、广州、上海三地开展一体化查缉行动。海关走私民警在波山市某住宅区住处将本案主要犯罪嫌疑人李某抓获,并根据线索从佛山市某仓库查获涉嫌走私的保健食品约4000件。涉嫌走私的各类保健食品数量达35万件。


据调查人员介绍,涉案保健品品牌长期以来一直在海外直接销售,但主要通过一些网购或“微”进行销售,而没有在韩国取得正式销售资质。-我们以海外“代购”的名义开展业务,品牌声称具有舒缓童年健康、恢复青春活力、生发、减肥、增肌、辅助睡眠等多种功能,但这些功能却是——被称为“特效”的组织在韩国尚未被承认为权威组织。


为了逃税、牟取非法利润,李某伙同境外供应商,将国内消费者和经销商购买的品牌产品集中运往香港某公司,然后转交给佛山某贸易公司作为假冒产品。跨境电商订单、支付单、运单等“三单”信息报海关,由广东货代公司进口,再递送至国内快递公司。发给买家。此外,两家公司还被指控在通过快递渠道进口该品牌保健品时向海关低报价格。


以下文章结合该案公开的案件信息,概述该案的相关监管要求、走私方式、特点、案件定性争议等与电商零售进口相关的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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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要求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自2012年开始试点,对个人物品实行入境监管和征税,2016年开始对个人物品实行货物监管,免除部分进口许可证并给予税收优惠。根据2018年六部委发布的《关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的通知》,《关于完善跨境电商监管的通知》,对跨境电商交易方式相关事项进行了明确规定。参与单位如下境外电商、境内电商、境内服务商和境内消费者,境内消费者购买的商品仅供个人使用,境内消费者与跨境电商达成交易后不得转售。跨境电商向海关提交交易指令、支付指令、快递指令等电子信息,销售商品进境前在海关报关、缴费,然后通过进行尾款支付。产品通过快递方式运送到国内消费者手中。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较一般贸易具有以下优势一是通关便捷。本次交易方式采用“名单确认、汇总申报”方式。系统自动比对“3个订单”,然后下达。无需提交进口许可证,通关方便快捷,其次还有税收优惠,年度限额26000元以内免征关税,增值税、消费税按70%征收。


上述案件中,经营跨境电商的李某与境外供应商合作,收集境内消费者和零售商在香港购买的相关产品,伪造“三单”信息,并向海关申报。这明显违反了海关关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相关监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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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零售渠道走私手法


跨境电商走私犯罪案件仍属于新型犯罪类型,从立案侦查到量刑周期普遍较长,目前裁判文书网发布的跨境电商走私犯罪案件主要有接下来。下一个类型。


一是“订单”,犯罪分子利用各种手段收集***息,制造虚假“三单”,通过跨境电商零售向商家、公司购买自有或签约的进口商品和物品。就是进口的意思。进口渠道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跨境电商通过“刷单”进口未售出的产品促进内销,然后在国内备货追加销售。第二种是跨境电商与走私者串通,通过“假订单”承包进口他人商品、物品。


二是“推令”。境内外“代购”、“海淘”等商家收到国内消费者的订单后,与跨境电商合作,将订单带到跨境电商并进行订单匹配。收集物流及支付信息并传输至海关,通过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方式进口。


三是“少报”、“隐瞒”。跨境电商在零售进口报关时,存在低报价格或隐藏其他进口商品的情况。


上述案件中,应确认涉案两家公司通过快递渠道少报走私价格,并应注意通过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情况。“刷单”或“推单”或两者兼有。以便进一步确认。


03


跨境电商零售渠道走私的特点


通过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渠道走私一般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国内跨境电商介入。上述走私方式中,“刷单”、“推单”、“漏报”等都需要跨境电商的配合才能实施。纵观裁判文书网发布的跨境电商走私案件,几乎所有案件都涉及跨境电商,而这些能够与天猫、京东等大竞争的情况并不存在。他们管理不善或规模有限,受利益驱使,纵容走私犯罪活动。其次,这些案件通常由具有外贸经验和计算机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来处理。由于跨境电商零售渠道进口的产品种类多、数量大,为了准确匹配“三单”信息,需要具备实施相关犯罪行为的专门知识和能力。三是这些案件走私手段多样,逃税金额大,大规模事故频发。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案例显示,在涉及“伪造订单”、“推单”的同时,也不乏价格“漏报”的案例。纵观裁判文献网公布的2020年跨境电商走私犯罪,共涉及21起案件,其中500万元以上逃税犯罪13起,共计619起。


上述案件中,佛山市一家经营跨境电商的贸易公司深陷本案,与广东省一家货运代理公司合谋获取非法利益,并涉及海外供应商和供应商。医疗保健产品可以通过公司走私进入该国。考虑到该案初步公布的71亿元金额,最终确认的逃税金额预计将相当可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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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走私法律性质争议


作为一种新型犯罪,部分类型通过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渠道走私案件的法律性质争议较大,重点关注进口“走私令”究竟是走私犯罪还是行政违法。


笔者认为,“推单”行为虽然违反了海关监管规定,但属于行政违法行为,并未给国家税收造成重大损失。主要原因有


首先,就“推单”而言,它具有与实际消费者跨境的属性,因此符合建立跨境电商贸易方式的初衷和税收优惠的目的,有利于跨境交易。它支持国内消费者购买海外产品,也为国家创造税收。


其次,“推单”行为虽然违反了海关监管规定,但并未造成国家税收的重大损失。对于“推单”,有实际国内消费者占用年度采购额度,享受跨境电商优惠税率,且符合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范围。国家税收基本没有损失。


三是企业发展不易,对新业态要宽大谨慎,频发刑事起诉违反了刑法谦虚克制的原则。


上述观点也得到一些检察机关的认可。在丁某、邱某、陈某走私普通货物案中,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推令”的定义如下虽然推向海关的“三令”存在不一致的事实,但其主观意图如下。为实施低价逃税避税,涉案产品实际购买人也是境内个人消费者,且占用个人年度实际购买限额,可判断属于跨境电商范围。-商业零售。属于进口产品,属于低价走私。


上述案件中,如果确认其对应的是“走私令”,这部分逃税行为可能不属于走私犯罪,但少报价格部分明显表现出逃避关税的主观故意。属于走私一般货物罪,被判有罪,将会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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