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继续解读《保险法》,今天我们来解读《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
第一,法律规定。
第十四条依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保险金视为被保险人的继承,被保险人的继承人请求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保险人必须请求支付保险金。持有保险单的被保险人的其他继承人以给付保险金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条规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保险金视为被保险人的继承时,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的抗辩权。
这里需要补充一点的是,受益人的选择是合法的,但并不意味着受益人没有被指定。不要被“合法转让让爱情更确定”这句话所迷惑。
受益人的指定肯定更加清晰。但不要让这“贬低”法律。
许多人认为,法律上的受益人是不确定的。甚至很多律师和法官也持有这种错误观点。
我之前写过一篇关于法律地位和受益人指定的详细文章,引用了很多现实生活中的例子,您可以点击下面的链接阅读。
不过,《保险法》第四十二条也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规定,所以如果您想了解更多,请阅读之前的解读。
接下来我们看一下保险法司法解释第三条第十三条。
1.仅适用于保险金被视为遗赠的情况。
保险金转为遗产的情况如下
首先,存在根本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指定不明确而无法确定的情况。
其次,存在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且没有其他受益人的情况。
第三,存在受益人丧失/放弃权利且没有其他受益人的情况。
也就是说,该法只能适用于上述情况。
在金11民政案第963号中,杨先生作为投资者并被保险人向A保险公司购买了临终保险,受益人在庭。随后,保单受益人改为杨的母亲张某。杨先生去世后,A保险公司向张先生支付了保险金。
杨先生的妻子和三个孩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保险公司支付同等损失。
保险公司因我已经支付了损害赔偿金,决定不能再次赔付,遂依据保险法司法解释第三条第十四条进行抗辩。
法院认定,保险受益人变更申请书上没有杨某的签名,保险公司存在过失,未尽到审核责任。
更重要的是,由于保险金受益人明确,且保险金尚未转化为继承,因此不适用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的规定。因此,保险公司决定向张先生及其子女支付部分理赔金额。
如果出现这种情况,保险公司就要赔付两次理赔金额,这算是损失吗?
老实说,你没有什么可失去的。
一是存在失误,筛选不严格。如果受益人发生变更,则无法验证被保险人签名是否为被保险人签名。
谁知被保险家属带来的签名是假的。
如果你想结束这一切,只能要求你自己去应对。那么人们可能会抱怨保险公司太没有人情味了。
一些聪明人可能会说保险公司可以将原笔迹与变更申请进行比对。
是的,可以比较,但由于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不是笔迹识别专家,所以不说笔迹相同或笔迹不同都是一样的。他说这根本不重要。
支付双倍赔偿金。但不仅仅是这一次。鲁01闽中一号7347,E0102民初一号6550,这些都是。
由于保险公司没有好好履行筛查等职责,疏忽在先,就算捏住鼻子也要赔双倍。
2.仅适用于向持有保险的继承人支付赔偿金的情况。
受保人可能有不止一名继承人,且不一定全部居住在一起,如果在理赔前所有继承人均已到场,则无法保证理赔的及时性。
第十四条的出台,是为了平衡索赔解决的及时性和兼顾公平合理。
那么,我们如何才能尽可能确保那些接受保险的人符合资格呢?拥有保险单是识别这一点的最简单方法。
拥有保险或成为继承人。那么,保险公司支付保费是有充分理由的。
如果保险公司没有进行彻底审查,将保险金支付给没有保险的继承人,会发生什么情况?
遗憾的是审查并不严格。如果持有保险的继承人再次申请,则必须再次付款。
保险公司有那么可怜吗?我很难过。于04闽中一号3513记录了这个现实生活中的例子。
因此,在与保险公司打交道时,如果需要更多信息,无论是保全还是损害赔偿,都应该尽量了解清楚,如果没有核对确认清楚,如果实际支付的话,金额会被赔付。增加了一倍。
好了,今天要解释的内容比较简单,就这样吧。
最后一个题保险公司“双倍”赔付后,我还能拿回之前支付的超额保险吗?大家可以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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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带来材料案例和一些关于两能手一案例材料的题,今天就讲解这里了,如本文对你有所帮助,记得关注订阅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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