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标的几种理由,放弃电子投标的常见原因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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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一、放弃电子投标的常见原因有哪些?

1、招标文件编制水平不高


招标文件是评标委员会指导投标人投标的重要依据,但目前招标文件的编制水平并不乐观。虽然现在很多情况下招标机构都是代理人,但很多招标机构对招标项目不是很熟悉,往往仅限于纸上谈兵。他们通常盲目套用现成的招标文件模板,却忽略了招标项目之间的差异。招标文件中常常存在与招标项目不相符的条款,甚至相互矛盾、冲突。该明确的却不清楚,该规定的却没有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时只能根据自己的经验进行思考和测。导致投标无效。例如,某招标文件在招标须知中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投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清单项目没有综合单价的,视为已包含在其他清单项目的成本中,或者投标人应免费提供此项工作”,并且在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投标人还规定“投标人应按照投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不得遗漏任何项目。”结果,一些投标人因为不小心漏报了一项成本只有几十元的清单项目,导致投标被拒绝。


2、招标文件中无效投标条款过多、过于严格。


为了防止争议的发生,一些投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了大量无效投标的详细条款。有些招标文件包含数十条导致投标无效的条款。无效投标条款的增加也让取消投标变得更加困难。标准现象经常发生。有些招标文件中的规定近乎严厉,招标文件中本应视为轻微偏差的投标偏差也被规定为取消投标条款。例如,有的招标文件规定,招标文件正本和副本不一致的,也将被视为取消投标。结果,一名投标人因未能在投标函中盖章投标文件副本而被判处投标无效。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视为废标。但包括《招标投标法》在内的所有法律法规都没有明确招标文件中哪些要求属于实质性要求。一位投标人竟然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本招标文件中的所有要求均为实质性要求”。于是,招标文件中布满了“高压线”,投标人稍不留神就可能“被牺牲”。


3.投标水平各不相同


按照我国现行的制度,形式上是企业投标,但实际上很多分公司、项目经理都在投标。由于这些分支机构和项目经理在经营管理和经济核算方面相互独立,导致投标信息和资源在企业内部难以共享,导致投标水平参差不齐。因此,我们经常发现一些企业在本次招标中被判定放弃投标。在随后的招标中,该公司又以几乎完全相同的理由被判定取消投标。真是让人哭笑不得。真正的原因是,两次招标是由同一家公司两个完全不同的团队操作的。


此外,招投标活动本身也是一项“系统工程”,相对复杂。在很多公司中,不同的人员、部门是分工负责、共同完成的。例如,在一些企业,经营部门负责与投标人沟通并参与疑,造价部门负责准备招标文件的技术部分,财务部门负责办理投标保证金,由于缺乏必要的统筹、协调和衔接,多个部门共同完成的招标文件很难形成有机统一的整体。内容不能来回呼应,容易造成投标废标。而更严重的题是,如果缺乏必要的惩激励制度,各参与部门和人员的工作目标和责任感不一致,各自为政,与是否中标无关。用它来做。招标文件的准备仓促且缺乏沟通,这种被动的应对状态更容易导致废标。


4、各地招标投标规则有所不同。


虽然各地实施的招投标规定基本统一,但具体操作仍存在较大差异。各级招标监管部门发布了大量“红头文件”,实际上规定了地方具体的招标规则,形成了地方特有的招标“惯例”。如果当地一些文件规定,开标时项目经理必须亲自携带参加会议,否则该投标文件将被视为废标。一家外国公司并不了解当地的这一“商业规则”,只是投标的授权委托人。参加了开标会,但项目经理离家较远,无法参加。结果,他的投标文件被视为无效。


5、评标委员会滥用自由裁量权


根据《招标投标法》,评标活动一般在封闭、保密的状态下进行,投标人不太可能有机会与评标委员会直接沟通并作出解释和澄清。由于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素质水平、经验和能力参差不齐,加之评标委员会的临时性、发生的随机性、评标活动的复杂性,导致招标过程变得对于投标人和投标人来说都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人们关注的焦点,其核心是如何有效防止评标委员会滥用“自由裁量权”。现在看来,评标委员会最大的自由裁量权在于废标的确定。


在识别投标偏差方面。轻微偏差不会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重大偏差将导致投标被拒绝。但轻微偏差和重大偏差之间并没有明确的量化标准,很多情况下需要评标委员会自行斟酌。实践中,正是由于缺乏这样的量化标准,导致评标委员会有时难以界定重大偏差。因此,从减少麻烦、避免投标人投诉的角度来看,模糊的偏差往往被视为重大偏差。我们发现一些评标委员会存在或大或小的缺陷。一些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只要发现投标文件中有一些不符合投标文件实质要求的地方,就会认为投标文件不符合投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就会判定为浪费。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当投标人报价较低时,感到“没有把握”、不安全,主观上有判断出价低于成本而放弃投标的想法;一些评标委员会成员故意想方设法达到一些非正常的目的。他们不断地在招标文件中寻找题、找茬、判断废标等。正是由于上述原因,出现了大量废标。


二、取消投标的原因有哪些,如何处理?

取消投标原因


1-招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


2-招标文件未提供所需文件或证明的;


3-未按要求提交招标文件正本或复印件的;


4-投标文件提交时间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


5-未按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证金不足的;


6-投标文件审查存在瑕疵或者不符合招标文件审查要求的;


7、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因素。


方法


1-撤回招标文件并准备新的合规招标文件;


2-在原有基础上及时更正、补充缺失信息,以证明资质和承诺;


3-通过与投标人沟通解决题并证明符合投标标准;


4-如果只是投标保证金的题,请及时缴纳或补足金额;


5-若取消投标的原因不属于投标人责任范围或人为因素造成的,可通过法律途径***。


三、为何不能废标?

取消投标的原因有多种,主要有以下两点


采购人违法违规行为不影响中标和成交结果。只需更正即可,不得取消或重新采购。采购商违法违规行为影响中标和成交结果。若未确定中标或成交的供应商,采购人须重新采购。购买。


采购人违法行为影响中标或者成交结果的,已确定中标人或者中标供应商但政府采购合同尚未签订的,仅在无合格中标人的情况下。


四、中标公布后取消投标的原因有哪些?

有投诉。经审查,该招标项目存在串标、围标等违法行为。中标公布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与承包商签订施工合同,或者在签订施工合同时提出承包商不能接受的建议的。事情。


五、取消投标意味着什么?

废弃标书是指生产过程中出现的某些零件或装配件已经失去了原来的标准,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或正常工作。因此需要放弃或重新标准化。该术语在制造或工程领域更常见。取消投标会增加生产成本和时间成本,并且会给产品质量带来一定的风险。废标的主要原因可能是由于制造工艺或设备故障,也可能是由于设计不合理或材料题等因素。为了避免标签报废的情况发生,生产厂家需要对产品制造过程进行严格监督和控制,尽可能提高产品质量的稳定性。同时,还要注重产品设计和材料选择,严格管理和控制生产过程中的每个关键环节,确保产品质量和生产效率。


六、什么情况下投标无效?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招标采购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投标符合专业条件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复的供应商少于三个。有违法、违规行为,影响采购公平性的;投标人报价超出采购预算,采购人无法付款的;因发生重大变化,采购任务取消。


取消投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取消投标的原因通知所有投标人。在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工作中,不存在“弃标”现象。只有“无人出价”的说法。《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经审查认为所有投标书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驳回所有投标书。需要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书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驳回所有投标书。依法被拒绝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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