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通报」北京律师张云即使签了拆迁合同,房子也不能强拆。

1、原告提起本案具有相应的财产权益,并在相关拆迁法中具有诉讼利害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关于被羁押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房屋被***是否有利害关系征求意见的复》称“按照原财产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产权随房屋被征收而发生了变化。但是,按照《征收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产权发生了变化。国有土地房屋补偿,补偿复查已经完成,必须先安置,并安置罪犯。提起诉讼的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必须按照规定提起诉讼与法律。


立案后,机关对被告的行政行为是否实际影响原告的实际利益、被告的行政行为是否实际影响原告的实际利益、被告的行政行为是否实际影响原告的实际利益,必须进行审查考虑到这一点。是否应当综合考虑犯人是否仍居住在房屋内、犯人是否空置房屋、房屋内是否有物品等因素来考虑原告的合法权益。审查所提出的行政行为是否存在利益冲突,并作出判断。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决定第8195号中指出,“拆迁被申请人房屋,必须由被申请人签订协议并遵守拆迁规定,但现有在案证据无法证明这一点”。如果被申请人腾出房屋并移交,并不能证明房屋内的财产已得到妥善处置,且这种情况下,被申请人的损失可能因拆迁而增加,故被申请人有权提起如下诉讼。拆除。”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和裁判意见,确定签订征收补偿合同的服刑人员是否有权在合同签订后提起房屋拆迁诉讼,主要需要确认服刑人员是否活着。或不。包括三个方面送货上门、服刑人员是否外出、家中是否有物品。如果审查是积极的,被拘留者有权起诉,但反之则不然。案件情况表明,原告并未腾出或放弃房屋,且所称的拆迁行为造成了房屋内其他资产的损坏。而且,本案中,征收补偿协议是被告与外人恶意串通签订的,原告并未在该协议上签字。法院确认被告签订合同的行为违法。因此,原告明显享有诉讼利益,取得了作为诉讼主体的权利。


2.所谓强拆行为的违法性必须予以确认,因为该行为实际上是非法强制行为。


本案中,由于原告没有自愿腾出房屋并移交给被告,被告的拆迁行为属于胁迫行为。由于被告没有出具任何法律文件,其强制行为实际上属于行政行为。但无论是行政事实还是行政法律行为,都必须按照行政执行法的规定进行评价。《行政执行法》规定了行政执行的实质依据、法律程序和权限。本案中,被告无证据证明强制拆迁属于行政决定,也无证据证明其履行了法定程序。同时,尽管房屋内存有大量财物,但被告并未对其进行清点、登记、保管。以上所有行为均属违法。


3、被告对原告非法强拆负有赔偿责任,并就赔偿题承担举证责任。


如果因违法造成损失,就必须赔偿,这是基本的法律原则。赔偿金额取决于证据。如果证据不足以证明某个案件,则取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办理行政赔偿、赔偿案件,原告必须举证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证据;因被告的过失导致原告不能举证的,被告必须举证证明其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重担。”有。据此,被告在强行拆除过程中,未按照法定程序,未采取清查、登记等必要措施,客观上给原告提供充分证据造成困难,故应承担赔偿责任。举证责任。


综上,原告的诉讼符合法定条件,被告的拆迁行为违法,原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北京律师张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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