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年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2023年完整版免费

本篇主要是分享一些98年劳动合同法的知识,其中也对劳动合同法2023年完整版免费的题进行了一些详细解释,现在开始吧!


面对疫情挑战,国家出台了哪些政策来减轻企业负担、缓解困难?近日,上海电气集团法务部根据集团行业特点和经营情况,对新发布的疫情相关法律法规、配套政策、指导性文件等材料进行了收集整理,形成了《疫情防控情况汇编》。《相关法律适用、解释及相关政策》,内容涵盖法律适用、劳动人事、降本减负、复工复产等,特别是合同履行、不可抗力、公证、诉讼程序和时效、劳动纠纷、破产等政策、复工复产政策。

通过梳理、总结、凝练形成三图系列,权威解读最新法律政策。本期重点关注与疫情相关的劳动关系相关政策,供各企业研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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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疫情影响,企业与员工客观上无法依法及时订立或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可以通过协商等方式合理推迟订立或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企业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以电子形式订立或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在相应期限内未与其订立或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主张用人单位未与其订立或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请求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的,应当不被支持。

相关依据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进一步维护当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工作指引》沪人社管[2022]89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处理涉疫情劳动争议的12条》2022-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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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疫情影响或疫情防控措施期间,用人单位可通过电子邮件、内部办公自动化系统、微信群等方式直接与劳动部门沟通,了解规章制度等相关方案和意见。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题提交工会或职工代表讨论并征求意见,经平等协商确定仅适用于疫情期间并通知职工的,可视为已履行了民主程序。

相关依据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进一步维护当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工作指引》沪人社管[2022]89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处理涉疫情劳动争议的12条》2022-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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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解除方面,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企业不得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但疫情防控期间,劳动者因不配合政府疫情防控措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企业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法律”;因防控措施存在治安拘留等行政处罚的,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有此规定的,可以按照规定处理。

在解除方面,劳动合同期满,企业不得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顺延至劳动者隔离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需要停工继续治疗的例外。值得注意的是,2020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新冠肺炎疫情案件适用法律题系列》中提到,需要延期审理的人员范围是新冠肺炎患者。肺炎、疑似患者、密切接触者。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其他紧急措施而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人群范围,由于目前尚无相关案例,因此司法实践中这种差异的影响仍需关注。

相关依据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进一步维护当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工作指引》沪人社管[2022]89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处理涉疫情劳动争议的12条》2022-04-28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适用法律系列》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劳动关系题的通知》人社厅名电〔202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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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因受疫情影响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停工、停产,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依法缴纳保险费将导致劳动合同终止。发生纠纷时,要注意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化解矛盾,推动双方劳动关系恢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者坚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一般情况下是不会支持的。

相关依据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处理涉疫情劳动争议的12条》2022-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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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劳动者无法上班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通过民主协商或与用人单位沟通等程序,安排劳动者在家办公或远程办公。劳动者。采取的办法对于保护职工劳动权益、维护企业正常经营具有积极作用。如果用人单位对居家办公、远程办公等作出适当合理安排,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劳动者应当积极配合。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提供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予支持。

相关依据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处理涉疫情劳动争议的12条》2022-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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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避免和减少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对劳动关系稳定造成的冲击和影响,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各部门、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不得受相关措施影响而无法提供正常服务。为劳务人员或返回派遣工签订劳动合同。据此,对于被认定为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或已被隔离治疗或采取医学观察措施的密切接触者,以及因疫情或防疫影响而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务人员,采取控制措施的,用人单位不得因此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相关依据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处理涉疫情劳动争议的12条》2022-04-28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进一步维护当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工作指引》沪人社管[2022]89号

《关于新型冠状病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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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用工模式下,原则上不宜在借出单位、借用单位和转移劳动者之间建立双重劳动关系。共享用工期间,受让方与借用单位仍处于单一劳动关系,双方劳动权利和义务不变。

依法保护转移劳动者合法劳动权益,积极引导共享劳务的借出单位与借用单位、转移劳动者签订共享用工协议。签订共享就业协议应当遵循平等、诚信、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共享用工协议可以约定共享用工期限、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结算方式、结算周期及支付方式、劳动保护条件、休息休假等约定的日工资或小时工资标准等不得违反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借用单位或者借用单位应当按照共享用工协议的规定,认真履行各自的义务,依法支付被调动人员的劳动报酬,并保障被调动人员的休息权利和劳动安全保障条件。转出职工,充分保障转出职工合法权益。劳动者在缺工企业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原企业应当承担工伤责任保险,补偿办法可以与缺工企业协商确定。原企业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其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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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处理涉疫情劳动争议的12条》2022-04-28

《关于做好就业指导和服务共享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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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标准支付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隔离期结束后,企业应当按照职工患病医疗期的相关规定,向仍需停岗医疗的职工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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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进一步维护当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工作指引》沪人社管[2022]89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处理涉疫情劳动争议的12条》2022-04-28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全力支持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抗击疫情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2022-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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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双方要强化守望相助、共克时艰的理念,区分不同具体情况,尽量通过协商解决工资等题。其中,企业通过家庭办公或电话、网络等远程办公方式安排未返岗工人提供正常劳动的,视为工人正常上班,支付工资按正常劳动;远程办公,或劳动者无法通过上述方式提供用工,企业安排劳动者使用带薪年假、企业自行设定假等各类假期的,工资按照相关假期规定支付;在这种情况下,或者由于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的原因,员工正常无法上班的时间超过了员工各类节假日的累计天数。支付期内,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期的,企业应当支付生活费。值得注意的是,实践中对于生活费相关标准的理解仍不统一。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静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在《疫情期间人力和社会保障服务温馨提示》中提到,如果生活费用标准对于不提供劳务无法协商达成的,建议用人单位可以按照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因此,为避免纠纷,不提供劳务的生活费底线建议以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为准,但公司确实有困难等必要情况除外。

相关依据

《关于新型冠状病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进一步维护当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工作指引》沪人社管[2022]89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处理涉疫情劳动争议的12条》2022-04-28

《关于落实应对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保障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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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因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生产经营出现困难,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经与工会或工会协商后,可以暂时推迟向职工发放工资。职工代表,但延期付款一般不超过1个月。

相关依据

《关于新型冠状病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进一步维护当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工作指引》沪人社管[2022]89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处理涉疫情劳动争议的12条》2022-04-28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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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职工在家办公期间加班的,经职工同意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支付职工相应的加班工资或者安排补休。《劳动法》第44条。对实行不定工时制度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制度的职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职工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或者滞纳金。

相关依据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进一步维护当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工作指引》沪人社管[2022]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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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有关规定,发生诉讼时,中止仲裁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和受影响的期间不计入依法可以适用的诉讼期限;当事人因疫情影响无法正常参加仲裁、诉讼活动的,可以依法适用中止仲裁、诉讼程序的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劳动保障监察手续按照劳动监察有关规定办理。

相关依据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处理涉疫情劳动争议的12条》2022-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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