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五河县半月天气预报,蚌埠一月天气预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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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一、蚌埠一月天气预报?

2023年1月天气总体晴朗少雨,气温较往年略高。后期空气更加干燥,整体空气质量堪忧。还将有几天的雾霾天气。


二、江西省防洪条例?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防洪规划


第三章治理与保护


第四章防洪区域和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


第五章防洪救灾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以下简称《防洪法》,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防洪及防洪相关活动。


第三条防洪工作实行全面规划、统筹兼顾、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社会力量,依靠科学技术进步,坚持防洪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相结合,加强防洪防洪。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和管理,加强水文、气象、通讯等设施建设和防洪救灾和灾后恢复救灾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和指导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本行政区域内的其他日常防洪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防洪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依法参与防洪抗洪的义务,并有权制止、举报妨碍防洪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对在防洪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励。


第二章防洪规划


第八条防洪规划是江河、湖泊管理和防洪工程设施建设的基本依据。


防洪规划应当根据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按照下列规定编制


-1。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长江河段和其他省际河段的防洪预案的编制,依照防洪法第十条的规定执行。


——二、鄱阳湖、赣江、抚河、信江、饶河、秀河防洪预案,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编制,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三、跨设区的城市的其他江河、湖泊以及设区的城市之间的界河的防洪规划,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设区的城市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有关县、市、区。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编制,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查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四、跨县、市、区以及县市、区、界河的河流、湖泊和县市、区、界河防洪预案,应当编制并报设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市会同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5。其他江河、湖泊的防洪规划,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6。设区的市的城市防洪规划,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经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但南昌市、九江市的城市防洪规划是由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批准的防洪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七、有防洪任务的县、市、区和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的城市防洪规划,由县、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区、人民政府。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其他有防洪任务的建制镇的城市防洪规划,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报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批准的防洪方案应当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防洪规划的变更,必须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九条全省防洪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洪水易发地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根据全省防涝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洪规划,报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下一个更高级别的记录。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防涝规划,加强城市排水管网、泵站的建设和管理。


第十条城市扩建、新建村镇、居民区、其他工矿企业、重大交通设施等应当避开地质灾害、山洪易发区域以及重要的导洪、蓄洪区域。对地质灾害、山洪易发地区已建成的区域,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观测、预警、预报设施建设,制定并实施风险规避方案和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土流失防治纳入全流域防洪规划,制定并实施防治方案,加强水土保持综合治理。


第十一条建设江河、湖泊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有足够的防洪库容。


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未取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三章治理与保护


第十二条河道整治工程、建设控制、引导、控制河水流向和保护堤防工程,应当坚持损益相结合的原则,兼顾上下游、左、右关系。右岸,按照规划控制线实施,不得随意改变河道流向。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长江河段和其他省际河段的规划控制线的制定,依照防洪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其他江河及河段的规划控制线,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防洪规划编制权限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开发利用江河、湖泊包括岸线、水库进行旅游项目建设,必须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并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城市河岸线的利用和建设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保持洪水畅通。


第十五条在河湖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影响河道稳定和防洪安全的行为


-1。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修建防洪堤、堤防、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等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


——二、在洪水泛滥的河流中种植高茎作物和树木——不包括防浪林、护堤林和其他阻水植物;


-3。废弃或者堆放沉船、矿渣、碎石、粉煤灰、土壤、垃圾以及其他有碍防洪的废弃物的;


-4。在堤坝、护堤上建造房屋、开渠、打井、挖窖、掩埋坟墓、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进行市场交易活动;


-5。其他妨碍河流稳定和防洪安全的。


第十六条在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影响防洪安全的行为


-1。乱砍滥伐、陡坡开荒等造成水土流失;


-2、在坝体上钻孔、爆破、采石、取土、采矿、捕鱼、滑木、修建码头等危及大坝安全的行为。


第十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河道稳定和防洪安全的要求,按照河道分级管理权限编制河道采砂方案,并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河道采砂规划规定的禁止采砂区域和禁止时段应当予以公布。


在河流管理范围内采砂、采石、取土、淘金,以下统称采砂,应当依法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批准的地点、范围、时间、采砂量和作业方式。不得损坏桥梁、堤岸、护岸、水文测报设施、水下电缆、光缆、水文测流断面等,不得妨碍航运安全。


采砂危害河道稳定和防洪安全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采砂单位和个人立即停止采砂。


第十八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滩涂土地不得擅自占用。确需临时占用的,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严格控制占用时间。


第十九条对河道阻水、堵塞严重,或者为河道治理需要重建、拆除,提高河道防洪标准的河道工程设施,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河道管理机构提出方案,报送河道治理机构。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送有关人民政府。建设单位因产权变动无法重建或者拆除的,责令业主限期重建或者拆除。


第二十条江河、湖泊、水库等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划定,边界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划定。成立并宣布。


管理范围内的国有土地,根据防洪和工程管理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划拨给防洪工程设施管理单位。


第二十一条河道整治、修堤加固以及防洪规划中的工程管理用地需要永久占用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划拨手续。属于集体所有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


新增河道治理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安排使用,优先用于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第四章防洪区域和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防洪区域分为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洪泛区、蓄滞洪区(含分洪道,下同)和防洪保护区的范围如下


防洪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地区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制定滩区、蓄滞洪区安全建设规划,控制蓄滞洪区人口增长,规范蓄滞洪区安全建设。居住在经常使用的蓄洪区和滞留区的人口。居民应当有计划地组织搬迁,并采取其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康山、珠湖、黄湖、房州斜塘等国家级蓄滞洪区安全建设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报送。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蓄滞洪区的安全建设规划,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依法利用蓄滞洪区和蓄滞洪直接受益的地区和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承担补偿和救援义务。


蓄滞洪区安全建设管理和蓄滞洪区扶持补偿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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