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搭车遇车祸身亡,搭车遇车祸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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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载人,可惜发生意外

2020年4月,李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回家途中遇见同村村民宣某,他好心同意宣某将车辆一起带回村。

回村的路上,意外发生了!李某左转时,未按规定让路,与从左侧道路直行的陈某驾驶的机动车相撞,致乘客宣某被评定为九级伤残,一级伤残。10残疾。总共损失超过30万元!

30万元以上损失由谁赔偿

法院查明,陈某的车投保了限额为5万元的交强险和商业保险,且投保了无免赔险。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强制保险的保险责任限额内赔付9万元后,剩余20万元以上的损失须由李某、陈某按事故责任比例分担。

根据交警大队出具的责任确认书,此次事故李某负责,陈某二次负责。李应承担赔偿70元,约15万元;陈某负责赔偿30元,约合6万元。元。

“好心同行”应减轻司机责任

面对10万余元的赔偿责任,李某表示很委屈。本来他好心让轩“搭便车”,不收取任何费用,现在却因为一场交通事故,要赔这么多。

法官认为,李某与宣某是同村村民,或者是亲戚。李某免费带了轩,不收取任何费用,属于“好心一起搭车”的范畴。因此,法官在尊重各方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进行了庭前调解。经过一番法律解释,宣最终同意减轻李某的赔偿责任,并按40%的赔偿责任比例支付赔偿金,纠纷顺利解决。

好的意图

“善意乘车”是指驾驶人基于善意或友谊,允许他人免费乘车的行为,例如上下班途中接送同事、应他人要求免费乘车等。

但如果在这种情况下,搭便车的人遭遇交通事故并造成损害,司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呢?无偿的友谊行为可以成为减轻损害赔偿责任的理由吗?我们先来看看民法典是怎么说的!

法官陈述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业性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未赔偿乘客损害,属于机动车辆责任的,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非营业性机动车辆使用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排除机动车辆故意或重大过失。法官表示,“好心携带”是一种仁慈助人的行为,属于互助的传统美德范畴。如果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要承担全部责任,不利于弘扬传统美德。《民法典》颁布后,明确了“善意同乘”的法律规范,为解决此类纠纷制定了切实可行的规则。对于“善意同乘”的责任归责原则,《民法典》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即在交通事故发生时,驾驶人有过错的前提下,驾驶人承担责任。同时,“好心一起骑行”也是驾驶员减轻责任的一个理由,但当驾驶员有无证驾驶、恶意造成交通事故等严重过失时,就不能减轻责任。最后再次提醒大家路千万条,安全第一。对于乘客来说,一定要把遵守交通规则放在第一位,不要让好心去做坏事;要仔细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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